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4月18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45号

当事人:北京晴里无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4层4263
注册号:110105014133298
法定代表人:魏阿奇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8月9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及“北京晴里无云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上魏阿奇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魏阿奇表示对其成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你公司的行为对魏阿奇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从北京工商数据中心查到的当事人主体信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18〕文检字第386号)、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公司档案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你公司2011年8月9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2019〕第7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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