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实施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励30万元!
本报讯 从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实施《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单笔奖励金额最高达30万元。
根据办法,举报下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可获得奖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冒用他人许可证书、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失效、变质或国家明令淘汰,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产品、商品的;不符合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不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涉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违法行为的;其他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奖励条件包括四个方面: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办法明确提出,对于举报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单笔奖励金额最高可达30万元。
□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