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问题导向 坚持改革创新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11月28日 A7 版)

  三、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监管措施
  (一)完善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针对食品安全的“源头”风险,《条例》进一步加强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规则。明确对可能掺杂使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四)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应当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四、坚持社会共治,强化内部举报人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手段隐蔽性强,首要的治理难题是“发现难”。国外有企业内部“吹哨人”主动揭黑。在我国,近年来曝光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上海福喜事件等,举报人都是企业内部员工。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制度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强调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特别是为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参与举报,《条例》明确规定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此外,《条例》还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明确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素质教育,明确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总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基本法律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密切联系,相互影响,致力于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共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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