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获法院支持的启示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12月03日 A7 版)

  2019年5月21日下午,由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汪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全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县各乡镇、城区屠宰经营户共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等人为提高生猪重量及出肉率,从网上购置给生猪“增重”的药水,并于2017年10月伙同姚某、任某在全椒县二郎口镇姚某某家中对一头生猪注射“增重”药水并对生猪进行插管灌水后将生猪宰杀。之后,汪某将猪肉加工成肉丝销售给全县餐饮服务经营者,姚某对猪内脏等副产品进行销售,获非法收入1900余元。
  上述“增重”药水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含肾上腺素成分。肾上腺素系肾上腺素能受体激动剂,不法分子将其用于畜禽注射后,使畜禽肉品含水量增加,以获取不法利益。消费者食用了残留有肾上腺素的猪肉,会导致头痛、焦虑、心跳异常增快,过量则可引起中毒,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诉讼过程
  全椒县检察院于2019年4月3日向全椒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当事人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且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故全椒县检察院诉请法院对三被告判处刑罚的同时连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宣告从业禁止。针对全椒紧邻江苏省的地域特殊性,有大量外省消费者在全椒生活消费的情况,要求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5月21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检察官在庭审中就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对此案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为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椒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当庭进行了宣判,对三名被告分别判处不等的刑罚、连带承担损失赔偿与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对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汪某、姚某宣告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安徽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法院判决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宣告从业禁止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庭审中通过有力举证质证、充分论证,以及高度和深度相结合、情理和法理相融合的法制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提出10倍惩罚性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是践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的具体体现,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也是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有力措施。
  二是本案提出的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极大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为全省首例从业禁止判决,是刑事和公益部门密切配合,法检两家通力合作,联手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有效尝试。
  三是收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邀请全县相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县各乡镇、城区屠宰经营户参加庭审的方式,实现打击违法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庭审结束后,相关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通过旁听这次庭审,经营户们认识违法犯罪的成本太大,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讲求诚信,守法守德经营。
  四是本案的成功办理对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凝聚了社会共识,不管对行政管理单位还是经营户以及社会大众,警醒每个人既是食品安全的维护者,也是食品安全的受益者,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好食品安全这个大环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赵玉婧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张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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