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公告
北京焱鑫顺得商贸有限公司、刘贵明、潘士伟、朱卫锋: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将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变更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赵科”签名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不是赵科本人所写,上述两份材料为虚假材料,且赵科对此次变更登记情况毫不知情。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15年3月23日将赵科变更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登记事项。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将作出的撤销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在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贺宁、李连春
联系电话:010-69383072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