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平台类电商线上执法机制的构想
以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为代表的平台类电商是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经济的主要模式。据统计,今年“6·18”活动期间全网交易额达到了1.2万亿元。面对各大平台上海量的经营者,目前传统监管执法模式的局限性暴露无遗,亟须探索适应互联网特点的监管执法新模式。笔者认为,电商平台自建的消费纠纷全线上处理机制已运行多年,参照其成熟经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探索在该领域建立行政执法全线上运行的工作机制。
线上执法的主要环节
当前,交警部门在电子警察领域的线上执法体系愈发完善,违章处理已实现全程不见面,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相对来说,电商平台领域的线上执法会更加复杂,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身份确认。《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目前,各电商平台均要求经营者公示其主体信息,但准确性尚难保证。对此,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认证功能,由平台要求经营者直接公示经实名认证后的认证链接标识,以便及时发现执照变更、注销、吊销等情况变动并实施预警。同时,也便于行政处罚时准确锁定对象身份信息。
网络取证。执法部门需要开发线上执法软件系统,作为线上调取、固定平台上各类证据的载体,部分项目还可通过软件自动化方式实现。一是客观证据,譬如电商商品宣传页面、虚假刷单交易数据和商品实际成交数据等,应由执法部门通过线上执法系统向平台方提出取证要求,由平台方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背书;二是主观证据,譬如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可通过线上执法系统向其平台账户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填写固定格式的询问笔录后线上反馈,也可以提供对其有利的相关证据照片、电子数据等;三是第三方证据,涉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执法部门立案后可通过线上执法系统向其平台账户进行提示,其可以提供权益受损及反映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关证据。
送达程序。电商领域的执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线下失联、拒不配合等问题,文书送达方面效率非常低下。通过线上执法系统向经营者平台账户发送相关执法文书,属于通过“即时通信账号”送达,将极大提升送达工作的效率。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对此,需要通过立法方式理顺关系。一是要求平台方在经营者开户时签订协议,明确平台方作为经营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代理人;二是认定针对平台经营者的行政处罚送达工作属于“直接送达有困难”,允许邮寄送达。如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可邮寄至平台方代为签收,同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便于经营者查询。
听取意见。为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其可以通过线上执法系统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理由及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线下组织听证。
执行机制。在当前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是否有效执行是保障执法权威的关键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应提供线上支付途径,并通过平台方协助确保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一是要求平台方建立经营者信用保证金制度,接收处罚决定书后依协议扣缴;二是平台方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查验,对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的经营者不予开户;三是平台方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失信经营者,采取限制商品上架、冻结交易等约束措施。
信用约束。电商领域的交易高度重视经营者信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在信用监管方面的作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一是要求在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栏,同时链接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失信记录,如拒不配合调查、行政处罚未执行等;二是要求平台方将相关失信记录纳入经营者信用评分体系,通过增加保证金、限制交易等方式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鼓励经营者全面改正违法行为。
举报处理。将线上执法系统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接,一方面,便于消费者更加准确、便捷的反映消费纠纷涉及的交易情况并提供证据,也利用执法部门及时了解案情和有效解决分歧;另一方面,便于对职业举报人进行黑名单管理,譬如可以将无效举报达到一定数量的举报人列入黑名单。
线上执法的体系建设
显而易见,上述线上执法机制一旦实现,将显著提升电商领域执法工作的高效性、全面性和协同性,真正实现以网管网的工作理念。虽然理论上完全没有障碍,但付诸实践还需要围绕三个方面构建相适应的生态体系。
软件开发。线上执法首先需要依托相适应的智能软件系统,要实现上述功能在技术上应无难度。由于电商经济的重要特点就是跨地域性,建议由国家层面牵头开发,各地授权使用。为形成以网管网的全链条生态体系建设,需实现该系统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软件系统的互联互通。
法律支撑。由于线上执法机制的相关环节较传统机制有一定颠覆,需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予以支撑。一是程序方面,需对线上取证、送达和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确保其合法有效,同时可制定符合线上执法特点的简易程序;二是实体方面,可对涉案广告费用的计算、自由裁量的幅度以及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形等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细化,以确保各地线上执法尺度的基本平衡;三是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方面,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平台方和经营者在主体信息查验公示、配合调查、代理送达和信用约束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平台配合。线上执法机制将执法配合对象的主体由经营者转为平台方,有效实现了千人千面向统一模式的转变,避免了电商经营者虚拟性对执法工作带来的困难。要实现这一转变,需要平台方在开发配套软件和完善管理制度两个方面的全力配合。虽然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平台方的负担,但整体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电商平台经营生态,相信能得到各大平台的支持。
线上执法的重要意义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建立线上执法新机制,将是市场监管部门支持电商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意义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监管机制的重大创新。电商经济已发展多年,从局部看,部分地区处理举报已应接不暇,面临较大的履职风险;从整体看,常面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尴尬,监管主动性难以发挥。全面实现线上执法后,其高效性的特点有望显著扭转上述不利状况,并为不断适应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的监管打开局面。
(二)监管体系的全面贯通。从近年来我国电商领域的监管实践来看,基本形成了立法普法—行政执法—信用约束—社会共治的完整体系,而其中行政执法作为承上启下的枢纽环节,是整个体系的重要支撑。实施线上执法后,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主动性将显著提升,有利于监管体系各部分的全面贯通,形成良性循环。
(三)监管权威的集中展现。当前,我国电商经济在规模、技术和生态体系等方面均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无论行业发展还是监管服务,均已走入无现成经验可以照搬的“无人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电商领域重要的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推动监管水平与行业发展同步,为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江苏省太仓市场监管局 曾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