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亮点多
今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山东省标准化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部分亮点。
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要求。标准化工作一般被视为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标准化在对外贸易和国家治理方面的作用日显重要和突出。《条例》第三条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好“世界通用语言——标准化”这一政策工具,将标准化工作提高到战略高度加以推进,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对外合作交流中的话语权。
明确了标准在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标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标准在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是法律、法规、规章从技术层面实施落地落实的基本保障,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
突出了标准化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内容。标准化工作涉及范围广、领域多,是需要全社会多方参与、开放型的一项工作。《条例》第六条将标准化服务业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政府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中的职责,不断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
提高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作为政府颁布的标准,是在全省或设区的市内推荐使用的基本要求,除了不应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外,《条例》第九条还要求地方标准应不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比《标准化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有效避免了政府标准的重复矛盾,提高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规范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但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条例》第十条引入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目的在于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尚在发展中的技术以及国际组织技术报告标准化转化提供应用路径。
优化了地方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内容。“重制定、轻实施”是标准化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条例》第十二条对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规定更加清晰,对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立项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环节均予以明确规定,措施更加细化优化;明确了在“立项提出”环节就要明确标准实施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预分析的要求。
创新了企业联合标准的内容。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单个企业,往往涉及上下游或多个企业。《条例》第十八条提出了上下游或多个企业间可以制定企业联合标准,且明确了企业联合标准的概念,鼓励企业为提升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促进创新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突出标准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
□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