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治理助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访北京大学薛军教授、人民大学刘鹏教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09月22日 A3 版)

  □薛 军


  □刘 鹏

  开栏的话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维护平台经济良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座谈会,百度、京东、快手、奇虎360、搜狗、美团、58同城、新浪微博、字节跳动、国美、携程、拼多多、小红书、苏宁易购、阿里巴巴、云集、蘑菇街、贝贝网、唯品会、腾讯共20家国内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在会上签署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关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承诺》,向社会郑重承诺将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互利共赢、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强化平台治理、加强企业自治、加强沟通协调。
  通过行业公约,充分发挥平台企业自律作用,以规范行业秩序、防止互联网市场失序,无疑是更为高效和可行的治理路径,也是社会共治的具体体现。而重中之重,在于平台企业言必行、行必果,真正做到承诺之后切实践诺。本报从即日起开设“互联网平台企业践行承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专栏,以期为政企协同联动,推进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借鉴和思考。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业态,平台经济以其高成长性、广覆盖性、强渗透性及跨界融合、智能共享等特性,深刻改变着传统经济的生产方式、商业模式和发展轨迹。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明确提出,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创新原则,充分发挥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作用,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发展线上经济。
  承担着网络交易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应对新形势的挑战,一直在探寻平台经济治理的新模式、新举措,以监管创新助力平台经济最大限度地释放活力,助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促进平台治理提质增效和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关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刘鹏教授。
  记者:您如何评价平台企业加强自律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平台企业的作用进而提升互联网治理效能,您对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企业有哪些具体建议?
  薛军: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多种多样,自律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针对市场主体制定强制性规则,这种他律的方法,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在于具有强制性,如果市场主体不遵守相应的规则,依法处罚之。缺点在于,被规制的市场主体可能存在抵触心理而寻求规避的方法。如此,实现强制性规则的最终目标的效率会大打折扣。相比之下,通过强化自律、自我承诺的方式规范经营行为,相关主体不会把规则看做为外部强加的约束,而是内化为自发的行为准则。从这个角度看,强化自律的实践效果更好。在互联网时代,各种商业模式快速发展,技术迭代也在加速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平台制定的诸多外部强制性规则往往赶不上商业实践的发展,借助自律手段实现平台治理,是一种科学的选择。
  需要强调的是,相应的自律规则的制定,要充分听取平台企业的意见,使其更加切合商业实践的内在逻辑。平台企业的主动参与,无疑有助于提高互联网治理效能。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引导下形成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关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承诺》,正是政企协同强化治理的实践成果,恰逢其时。下一步需要做的是,认真落实,将各项承诺贯彻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深入研究和把握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规律,本着审慎包容度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将监管与服务相融合,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国网络市场繁荣发展。
  刘鹏:加强企业自律,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企业自我规制的方式。强化企业自我规制的作用,是世界各国开展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方式。市场监管总局引导20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关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承诺》,是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互联网领域实现社会共治的必然要求。互联网经济的规模效应强,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相对于其他线下行业,平台企业在整个行业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更大,也具有更强的核心示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企业加强自律是互联网行业加强自我规制的重中之重,对于提升整个互联网经济的自我净化能力具有关键性作用。
  在发布承诺之后,要强化制度建设,推动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自律平台,加强行业组织和自律平台对经营者的统合能力;挖掘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企业自律案例,树立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自律典范,推广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自律经验,为企业愿意自律、乐于自律提供更好的政策引导和激励。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要完善和细化自律规范,积极参与行业组织、自律平台的活动,与诚信自律的企业形成合作联盟,打造高质量企业自律品牌效应,以共同的商业品牌信誉维系制度化的自律平台。
  记者:对于平台企业切实践行承诺的六方面内容,您有何建议?
  薛军:要树立诚心正意的合规发展理念。对于自己郑重作出的承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不变相规避、不踩线、不打擦边球,以负责任的态度赢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换来更加包容的态度。很多时候,政府监管部门之所以采取强化监管的措施,主要原因在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如果平台企业能够做到自我约束、规范发展,政府部门的监管思路自然也会具有包容性。在20家平台企业承诺的六方面内容中,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两条主线。在这方面,平台企业应该有所作为,也能够有所作为。企业恪守承诺,不仅对于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消费信心、提升社会美誉度都有积极作用。政企双方建立互信、良性互动,有利于建立协作型监管体制,进而大大提升监管效能。
  刘鹏:承诺的六方面内容均涉及平台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体系中的重要行为和规范,有些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一致,有些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要求,体现了多层次、多维度、立体化,具有非常重要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建议未来监管部门能够对平台企业践行六方面承诺的情况进行可操作、更细化的评估,比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承诺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选具有典型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案例,同时将平台企业践行承诺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以社会力量共同监督企业行为,进而将承诺变成可评估、可兑现、可监督的完整体系。需要强调的是,应定期对承诺的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市场发展形势。
  记者: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您有哪些具体建议?
  薛军:市场监管领域的互联网治理一定要有互联网思维。这种互联网思维表现为:第一,相应的监管规则与措施一定要尊重网络时代商业活动的内在规律,不能简单地将传统的监管思路套用在网络交易监管上。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时刻注意研究和分析新的网络商业模式,了解网络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合时宜的规则,很可能对网络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很大的伤害。第二,要加强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互联网时代的监管,无论是执法环境还是管理对象,都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没有强大的数字化监管能力,就无法对互联网上的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为此,必须强化数字化监测、预警、排查,提升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完善在线取证等技术措施及配套制度,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抓住监管的重点与方向。第三,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协同监管,加快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主角,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离不开政府与平台企业开展协作。良性的协作关系,必须有通畅的信息交流、执法协作以及日常化的沟通与反馈机制。第四,必须集中精力建立一套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的监管政策框架。对传统的监管政策及时进行废改立,建立适应互联网技术特征和发展特点的政策体系,迫在眉睫。
  刘鹏:第一,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摒弃传统的机械式监管模式,积极引入大数据监管思维和手段,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开展新型智慧监管。第二,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网信、工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推动跨部门合作监管,推进数据共享、执法合作,形成监管合力。第三,引导企业加强履行社会责任系统化建设。明确平台企业的权利义务,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制定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企业规范和标准。第四,加大消费者参与力度。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综合应用行政、民事和刑事多种手段开展综合治理,鼓励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推动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社会共治。

□本报记者 庞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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