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北京四海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四海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周世财、别爱华)、北京智鑫艾华商贸有限公司及项光丰、北京春信聚兴商贸有限公司及宫永春、北京天宇赛维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徐晓华、项光丰、黄军)、北京华远致商商贸有限公司及张彦红、北京时代汇成商贸有限公司及张彦红、北京满鼎华鑫商贸有限公司及洪梅菊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20〕第95号
当事人:北京四海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120189085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世财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448号
2020年5月25日,黄祥和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黄祥和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4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于2015年4月23日取得变更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四海鼎盛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4月13日设立登记和2015年4月23日变更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20〕第96号
当事人:北京智鑫艾华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120190041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光丰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553号
2020年5月25日,黄祥和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黄祥和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4月28日取得设立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智鑫艾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将黄祥和作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将黄祥和作为监事的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20〕第97号
当事人:北京春信聚兴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120191004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宫永春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619号
2020年5月25日,黄祥和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黄祥和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5月13日将黄祥和作为监事的备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春信聚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将黄祥和作为监事的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