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09月22日 A9 版)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20〕第98号

  当事人:北京天宇赛维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120188880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军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451号
  2020年5月25日,黄祥和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黄祥和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4月8日将黄祥和作为监事的备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天宇赛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将黄祥和作为监事的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20〕第99号

  当事人:北京时代汇成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22329320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彦红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大地村
  2020年5月28日,公莉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公莉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06年2月14日取得设立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时代汇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4日将公莉作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将公莉作为监事的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20〕第100号

  当事人:北京华远致商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22329320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莉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大地村
  2020年5月28日,公莉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公莉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06年2月14日取得设立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华远致商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4日将公莉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将公莉作为执行董事和经理的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20〕第101号

  当事人:北京满鼎华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B0074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晨许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东路40号院29号楼二层05-2907
  2020年5月28日,尹晨许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尹晨许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7年1月3日取得设立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满鼎华鑫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月3日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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