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为重要标尺依法加强市场监管

编者的话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也是我国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大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管的职责:“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该条文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合同行为进行行政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民商事主体之间依靠意思自治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划出了必要的边界,确保合同合理合法,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良性。
《民法典》第三编为合同编,从第463条至第988条,共526条。合同编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的类型。其中典型合同的种类,相比《合同法》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对新兴的市场经济类型或亟须规范的市场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法典》还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准合同类型,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为一些享有一定权利的行为赋予了合同上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在《民法典》对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了诸多补充,且肯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好职能作用提升合同行政监管效能?本期刊发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在我国,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市场就是由无数交易组成的,交易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合同。合同制度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与转让、违约责任以及典型合同等合同制度的基本内容作出了科学细致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学习掌握《民法典》对合同制度的规定,以之作为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等行为的重要标尺,从而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
第一,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民法典》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国家权力一般不直接介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由此可见,在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监督处理的事项以及实施监督处理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等进行监督处理。例如,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合同,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活动秩序。《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即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实践中,格式条款是否无效往往是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加以确认,但是,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于一些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例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此时,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充分保护消费者人身权与财产权。一方面,我国《民法典》对网络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作出了规定;另一方面,《民法典》还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对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例如,《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程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