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监管如何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有法谚曰:“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合同在市场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合同表达的权利与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一种私权利,公权力不应过度干涉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但如果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不法行为,比如在合同中设置格式条款侵犯另一方的权利,那么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势必受到损失,扰乱市场秩序。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公权力介入合同监管,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合同监管行为即“行政机关对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执行进行审查、批准、监督,并在发生纠纷后进行调处”的行为。合同监管不应仅限于事后监督,更要建立一套预防机制,把合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消灭于萌芽状态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发生率。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合同从事非法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行政管理。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而言,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也是一个重要举措。
合同行政监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和组成部分。引导市场主体打造诚信企业文化,推动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企业篇的落实,提升市场主体信用,对合同欺诈、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的合同行政监管也是信用建设一体两面的重要内容。合同行政监督还可以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利用自己对市场管理的特别权力,可以对市场进行积极、主动的监督和检查,能及时发现无效合同并加以制止,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执法依据包括《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资源分配等原因,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如果完全赋予当事人缔约的自由就有可能导致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利益,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需要行政机关主动介入纠正这种不当行为,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534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
合同监管职责,这也是《民法典》直接提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唯一条款。该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基本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原有规定,并在相关主管机关的表述上结合机构改革略作调整,结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成就删去了原有“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表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第一,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对需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第二,负责监督处理的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该条规定,政府对于合同的干预必须以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对于各类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具体行为类型、构成要件,还是监督、处理的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义务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落实:
第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应及时出台《民法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进行详细的规定,避免公权力的滥用以及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犯。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私权利,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外,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都是事中及事后监督,是监督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民事处分权利不应干涉。
第二,在公民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应完善公民权利救济的渠道和方法。市场监管部门在合同监管方面之所以存在优势,是因为其对市场信息掌握的完全程度以及反应迅速程度。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迅速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应当拓宽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途径,除设立办公地点以外,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掌握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信息。
通过以上举措,一方面可以限制市场监管部门的公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市场信息,从而更好地落实监管职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张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