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产品质量法,重构质量法律框架体系
——访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志强
两会期间,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志强等30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修订《产品质量法》,重构质量法律框架体系,将法律名称改为质量促进法、质量提升法或质量法,成为一部“大质量法”。为什么领衔提这个议案?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近日专访了李志强代表。
李志强说,《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提升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提升全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明确质量责任,有效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难以覆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质量发展的内涵和理念日益深化和拓展,已经从产品拓展到服务、工程等领域,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重点领域亟须扩大。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近3年来都稳定在90%以上,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75%以上,重点工程质量优良率达到100%,家电、手机、汽车等国有品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在告别了短缺经济时代,整体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年增长,反映出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消费的有力支撑,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明显增强。现行《产品质量法》集中在质量监督管理领域,内容涵盖政府行政监管职能、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等,侧重损害赔偿、命令禁止和事后惩戒,在质量发展和质量促进方面仍是空白。
治理主体亟须增加。已有的质量法律制度局限于政府与企业的单一质量管理关系,忽视了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等在质量治理中的积极参与和促进作用。这就需要与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做好衔接。《产品质量法》最后一次修订后,国家颁布了《民法典》,修订了《行政处罚法》。这样,就需要相应地修改部分有关条款,使《产品质量法》与这些法律相一致。
李志强说,现行《产品质量法》以“打假”为主,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过多,总体上偏重惩戒处罚,对在全社会如何为高质量发展机制和高质量经济生态圈提供法治支撑,相应的内容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从过去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行为为首要目标,转向以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为首要目标;有必要通过规范的法律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创新,鼓励企业生产高质量商品、提供高水平服务,保护注重质量的经营者,惩戒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违法者,让企业在提升质量、诚信经营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李志强建议,修改法律名称,重构原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增加经营者质量行为规范和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等,进一步提升质量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通过修订《产品质量法》,以筑牢产品安全底线、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为目标,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方向,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根本,以创新监管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完善责任体系为重点,使其成为维护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推动质量提升的有力支撑、创新质量管理的有效引导,推动实现我国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本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