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引发的思考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惩戒的一种手段。
行政案件大多能顺利执行,对一些无法顺利执行的个案,行政机关需要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保证行政法的秩序实现。笔者通过一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对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重点把握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案例简介
2018年,北京浩沙健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西单分公司因大规模拖欠消费者预付卡退款被西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经调查,该局最终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罚款,鉴于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罚款存在实际困难,西城区市场监管局经研究批准当事人分3期(3个月为一期、每期5万元)缴纳罚款。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分别按期缴纳了5万元罚款,2019年4月预定的缴纳罚款期限已过,当事人迟迟未缴纳。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按时缴纳,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的罚款5万元。后因裁定书无法送达,公告60日后,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立案执行。最终,因北京浩沙健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追回拖欠的罚款,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征信惩戒。
强制执行要求
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当前,法律并没有赋予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催告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的程序。
强制执行的时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当事人无行政诉讼权利的案件外,一般需要在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届满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后,且不能超过9个月的行政强制执行最长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催告书送达届满10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材料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行政机关需要将行政案件案卷材料、催告书(包括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提供给人民法院。
案例思考
一要有效构建协作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除了公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行政机关一般没有强制执行权力,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需要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执行庭等多部门配合。因此,行政机关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从而实现强制执行案件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无缝连接。实务中,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行政庭之间要建立紧密的联系,通过有效协作,保证案件顺畅执行。
二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行政处罚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把握好自作出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不能超过9个月的最长期限,同时需要满足行政诉讼期限6个月届满的最短期限。此外,还要满足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期限10日届满的要求。实务中,行政机关可以将催告书在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前10日寄出,同样可以同时满足催告期限和最短期限的要求。
三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制裁的最终手段,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对当事人形成有效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用监管,对当事人申请注销、吊销等行为设置门槛,使市场主体在履行完责任(义务)前,不能随意丧失市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更要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主要人员列入“老赖”名单,使当事人切实得到惩戒。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 沈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