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意商品条码失效问题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07月20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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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6年,但在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乡镇或城乡接合部的一些小微企业对其了解甚少,大多数小微企业都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条码的核准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小微企业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做到严格审验、把控,极易造成“非故意性”的违法行为后果。近期,笔者所在的市场监管所就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了一起使用失效商品条码的行为。

一、商品条码的基本知识
  EAN_13是商品条码最常用的码制类型,存储内容为13位的零售商品编码(GTIN-13)。EAN码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用于商品的条形码,即商品条码,适用于全球。商品条码是商品唯一身份标识,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店、网上商城的入场券,其中EAN_13为标准版。国内企业若要使用商品条码,需先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通常所说的商品条码是指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3部分组成的13位数字代码,它是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种代码(或称数据结构),前缀码为690-699表示中国商品条码。国内厂商识别代码规则:前缀为690-691,厂商识别代码为前7位;前缀为692-696,厂商识别代码为前8位;前缀为697,厂商识别代码为前9位;前缀为6901028,厂商识别代码为前10位;698-699尚未分配。该码制遵循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二、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在对山东省邹平市某纺织用品公司(以下简称邹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受青岛某针织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委托生产的一款名为竹纤维方巾的厂商识别代码涉嫌被注销。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发现,邹平公司生产的方巾上面标注的前缀为694的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18年11月被注销。注销后,青岛公司继续委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调查过程中,面对执法人员提出的青岛公司条码已经被注销的问题,邹平公司负责人一脸茫然,表示对此不清楚,更不了解。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由此可见,青岛公司作为条码的使用方,已经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小微企业一旦构成上述违法行为,会面临被罚款的行政后果。
  另据了解,邹平公司系首次受青岛公司委托生产载有该条码的方巾,受疫情影响生产数量较少且尚未交货,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建议邹平公司与青岛公司取得联系,告知青岛公司停止使用该条码。同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青岛公司可以采取重新申请注册条码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由此可见,在一些乡镇或者城乡接合部的小微企业,尤其是小作坊式、家庭式的生产企业对商品条码有关知识的了解和使用,与当前法治社会发展程度还有很大差距。

三、案后思考
  执法人员也在思考,如何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避“非故意性”因素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为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是原国家质检总局以令的形式颁布的一部规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规避风险。
  一是企业自身应当加强学习,不仅要学习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要学习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颁发的规章。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清楚掌握本行业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才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二是机构改革后,基层市场监管所监管任务繁重、人员少,监管人员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各项工作千头万绪。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工作中出现“重监管、轻服务”的现象,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服务的广度、深度上进一步延伸。
  近期,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延伸后续服务工作的意见》,目的就是扭转以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重监管、轻服务”的执法模式。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坚持谁执法、谁服务,坚持行政处罚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坚持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基本原则。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补齐短板、服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处罚、教育、帮扶等措施,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实体经济内在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邹平市市场监管局 钟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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