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学习体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08月14日 A4 版)

  通过学习《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主要有如下体会:

一、体现了对失信企业的关爱
  企业一旦失信是一棍子打死,还是给其整改机会,这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政策性极强的管理内容。依法披露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企业信用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增加了市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了企业的失信代价,对提升企业经营的诚信水平,营造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涉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企业的失信行为影响有大有小,后果也有轻有重,企业对失信行为的认知、纠正和整改力度也不同。
  原办法第九条规定失信信息的修复期限统一“一刀切”设置为5年,这对于某些失信行为已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限制了其及时修复偏差的机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极大鼓励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建立了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二、明确了信用修复程序
  实现企业信用修复流程的规范与统一,是依法依规推动信用修复的实施和应用、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从申请、受理、检查核实、作出决定、停止公示五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规范了信用主体的申请材料。明确信用修复申请主要包含三项内容: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或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及事实、理由。
  (二)规范了实施主体的操作过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三)规范了信用修复的结果确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三、制定了信用修复及撤销标准
  失信行为是否可修复,修复决定是否可撤销,应当取决于失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失信行为发生的原因等两个方面。《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围绕这两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区分了失信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划出信用修复的“禁区”。
  (二)区分了被撤销修复行为发生原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四、统一了“黑名单”制度
  《管理办法》调整了“列严”情形,拓展了范畴,将机构改革前原工商、原质监、原食药监及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黑名单”纳入其中。这样,既实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黑名单”制度的统一管理,又大大提升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黑名单”制度的管理层次,扩大了辐射面,更好发挥这项制度的信用监管作用。

五、提升了服务水平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极大方便了企业办理“列严”移出、信用修复等业务,提升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

六、实现了过罚相当
  目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大部分是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等轻微的违法失信行为,而一些违法性质恶劣、违法后果严重的企业反倒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违背了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初衷。《管理办法》删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严”的情形,并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现了“过罚相当”。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王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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