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基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浅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08月14日 A4 版)

  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整合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各业务条线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内容全面翔实、可操作性强,实现了“三个转变”,为基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由信用监管条线向市场监管全业务条线转变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散见于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依靠多个文件和数个法规制度,并且存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法律层级、标准、程序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落实起来极不方便。以四川省为例,截至2021年7月底,全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25612户,其中25528户都是因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占比99.7%,因行政处罚列入的情形极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以来,共修复412户,全部由信用监管条线负责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阐明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管辖部门不再只是信用监管条线,而是按照“谁办案、谁列入,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赋予具体从事监管的部门更多的监管权限,确保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统一性。《管理办法》体现了“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的原则,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监管业务条线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列入标准予以明确,将众多的市场监管制度串联与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力。《管理办法》实现了由信用监管条线向市场监管全业务条线转变,不再只是信用监管业务条线的规章制度,而是整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由单部门监管向全社会协同监管转变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信用监管以“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为理念,依托“全国一张网”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用一部行政法规、八个部门规章以及若干个规范性文件来架构信用监管制度,实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更加注重发挥联合惩戒的作用,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变为整个社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现从“单打独斗”到“社会共治”的转变。
  《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并行。虽然信用惩戒不属于行政处罚,但是此次修订从程序上体现了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并行的监管理念,改变违法主体交罚款就了事的认识误区,增加违法成本,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

由“乱世用重典”向“过罚相当”转变
  在商事制度改革之初,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体现了“乱世用重典”的思想。随着信用监管制度框架基本完成,顶层设计也应不断成熟。
  一是界定较重行政处罚的4种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共有7个种类,处罚程序分为一般处罚程序和简易处罚程序。对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案件,哪些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原来的规定并未明确,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难度大。《管理办法》明确了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这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又清晰地界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使基层在操作时一目了然,在确定对象时更加准确。
  二是规范程序确保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严肃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这样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答辩权等合法权利,也规范了基层列入移出工作程序,规避错误列入的风险。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公示时间由以前的5年缩短为3年,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依法依规化解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的矛盾。
  三是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原办法没有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修复机制,各省在工作实践中陆续出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全国一张网”公示的同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规则。《管理办法》按照“管活不是管死、管优不是管乱”的原则,将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后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且没有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的行政处罚后,方可申请移出。信用修复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既可以让失信当事人受到警醒,接受法治教育,确保有效惩戒,又保护了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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