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链接广告监管硬核——电子数据取证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12月23日 A4版)

  您的电脑桌面,是否饱受不雅图片、暴力游戏图片等弹窗广告的干扰?这类图片链接广告大量出现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上,以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出现,成为互联网媒介上的“牛皮癣”。
违法链接广告特性
  链接广告内容多变性。同样一个图片、视频、文字链接广告,每次点击打开链接的网址可能不会相同,域名随之不同,链接广告推荐的产品信息、广告宣传内容也可能随时变化。链接广告内容、网址的多变性,链接广告网址的不唯一性,加大了对链接广告的监管难度。
  链接广告主体信息不明确性。部分弹窗链接广告中的主体信息不确定。链接网页内容大多没有明确的产品名称,即使有产品名称,也没有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一般会通过网页中的微信二维码扫码联系客服人员,了解产品信息后付款产品即可发货。与消费者通过微信沟通人的身份是产品生产者、产品经销商还是个人,不得而知,也有可能推介、销售整个过程中有多个不同的经营主体参与,但因线上没有明确的身份信息,导致违法主体确定难。此外,多数情况发货地在异地,存在取证难等问题,使违法广告的监管更加困难。
  部分链接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性。对涉嫌违法的链接广告,目前基层执法人员一般采取网页截图、录屏等简单的线上调查方式。固化线上证据没有技术支撑,取得的证据效力不足,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办理互联网数据案件的难度。互联网时代,市场监管部门尤其需要掌握信息化取证技术。
查办违法链接广告难点
  线索数据证明效力认定难。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广告监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针对主体信息不明确的链接广告,凭借监测数据的网址域名信息、落地页中不明确的产品信息,难以直接、单独地用监测数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由当事人确认或通过对数据公证、第三方认证等方式,以证据体系的方式提升广告数据证据司法效力,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不予配合主体认定难。目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通过群众举报、广告监测等方式获得互联网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通过查询公开数据的方法,从涉嫌违法网站域名在工信部的备案信息确定对应的经营主体,此种方式对于网页中广告主体信息不明确的链接广告效力较弱。执法人员遇到域名备案经营主体不予配合往往有两种情况:一是网址域名是其所有,涉嫌违法广告不是其发布。网址域名所有者将其域名转卖或租用给他人使用,网页中广告内容确实不是其发布;网址域名所有者发布的是合法广告,发现或被监测的违法广告属于网址被劫持导致网页改变。二是网址域名是其所有,违法广告是其发布,为了逃避惩罚而不承认。
  篡改链接广告内容责任认定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查验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的广告内容。”依照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广告具有审查的义务,对链接跳转广告应审查合法后发布。在调查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当事人临时篡改发布内容、修改涉嫌违法广告语的情形。执法人员苦于没有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明效力不足,难以应对电子数据多变、违法线索易修改等特点。因此,掌握正确电子取证技巧、科学运用电子证据,已成为互联网链接广告监管执法的硬核。
加强链接广告监管的建议
  结合广告监测数据,加大电子数据取证力度。建立完善“广告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平台”方式,实现全流程信息化建设。针对产品信息不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身份不明确的链接广告,通过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固定司法认定的电子数据,提升监测数据线索的证据力,进一步优化监管程序,利用科学技术所具有的实时存证、有迹可循的能力提供支撑保障。实际中还可以与公证处合作,将涉网证据保全,有效提升证据证明效力。对于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或者遇到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情况,可以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合作。专业机构和人员可接受委托,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制作司法鉴定结论,以提高电子数据证据力和办案效率。
  提升广告监管人员电子取证能力。互联网时代,线上违法行为发现难、执法办案取证难,是摆在市场监管部门面前的难题。电子数据在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已逐渐成为办理互联网违法案件不可或缺的定案证据,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拥有掌握信息化技术的执法队伍。只有全面推广、运用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电子取证技能岗位培训,学习电子数据取证的新知识、新技术,掌握新本领,才能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运用电子数据查办案件的能力,不断推进智慧监管。
  强化互联网链接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审查责任。对互联网链接广告的管理建议:第一,互联网链接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审核责任要加强。链接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互联网广告内容的审核责任,核对链接中的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明知或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第二,互联网链接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互联网链接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对涉嫌违法广告,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须证明自己有防止广告篡改的技术措施,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提供链接广告内容被篡改的相关记录,以及提供链接的违法广告主体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第三,明确广告主修改广告内容的通知义务。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同时,对广告主擅自修改广告内容,未通知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罚则。
  在全社会都在共享互联网科技美好家园的今天,我们每天都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影响城市市容的“小广告”,也不应摇身变为互联网平台上的“牛皮癣”。相关部门应加强制度规定,提升现代化信息监管水平,多方努力,齐抓共管,还给互联网一片净土,为清朗网络空间、建设网络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管局 姜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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