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商直播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12月28日 A3版)

  伴随电商直播市场的快速发展,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不断暴露出来。电商直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给监管执法带来很多新挑战。
  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市场体量庞大,监督能力不足。电商直播已经发展成一个“万亿市场”,加之电商直播实时性的特点,给监管执法工作带来挑战,目前缺少有效的监督技术手段,事中监管能力不足。
  二是产业链复杂,法律适用和管辖困难。电商直播结构复杂,产业链中分布有直播平台、电商平台、MCN机构、主播、商家等角色,关系错综多样,各种角色在不同的情况下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也不相同。执法人员在处理电商直播领域案件时需要针对个案理清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三是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电商直播全部采用线上实时方式开展,调查工作中面临证据固定难、证据流失速度快且极易灭失等情况。加之某些直播平台对直播间实名制、营业资质公示等执行不到位,导致某些调查工作中寻找违法主体都要耗费很大力气。
  针对以上问题,要提高执法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提高直播质量。电商直播中各类主体应明确自身责任:主播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把好商品质量关。MCN机构应加强主播培训,主播选拔注重个人修养。直播平台应严格管理,利用技术和数据优势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对多次违规账号坚决封禁,发现违法行为做好证据保存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注册实名制和交易记录、直播视频保存制度,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协助消费者维权。
  二是完善电商直播法律规制,增加对电商直播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对电商直播平台、商家、主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三是建立平台与执法单位沟通机制,创新执法思维,建立直播平台与执法单位交流机制。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搭建数据模型与执法单位共享,提供头部直播间名单、平台内投诉举报分析等信息,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参考。平台企业与执法单位共同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降低违法主体的信用评级,在平台和市场主体公示系统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公示。畅通案件取证路径,平台企业设置专门岗位和机制,或者开放端口为调查取证提供便利,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四是严格电商直播领域执法,多部门联动开展电商直播领域专项整治。除市场监管部门外,网信、文旅、公安等部门也对网络直播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建议各部门多头联动,建立部门间监管执法协作机制,重拳出击,共同开展整治行动,给予电商直播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力打击,倒逼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运营。只有严格执法规范主体行为,电商直播行业才能行稳致远。

□王洪园 张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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