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点评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1月05日 A3版)

  按照《2021年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计划》安排,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等关键环节,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12月31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布“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1年度12起典型案例。
◎上海×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互联网广告违法案
  案 情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记家宴饭店售卖“长江刀鱼”和“鲥鱼”。经查,该饭店品牌管理方上海×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初春|鲜美尽在×记》的广告推送文章,含有“清蒸刀鱼”“长江三鲜”等内容。当事人旗下各门店均未销售过刀鱼等菜品。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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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长江流域禁止捕捞的长江刀鱼广告,含有误导消费者内容。当事人行为违背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及我国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原则。
◎上海×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酒店虚假宣传案
  案 情
  2021年5月19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酒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18年开始在其中餐厅使用的菜单中以“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的菜名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将养殖的鳝鱼和普通河鳗分别用于制作菜单中“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
  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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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明知食品原材料的真实状况下,以“长江鳗”“野生鱼”为营销噱头,对相关水产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羡歌堂餐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 情
  2020年11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羡歌堂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大众点评App上开设的认证店铺“闻访食宝”中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经查,2020年5月5日至11月5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手机App上的商家招牌菜栏目中推荐“薄腌野生长江大白刁”菜品,宣传“大白刁是生长在长江流域的淡水鱼。我们选用野生超大大白刁,经厨房10小时以上的秘法腌制”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为人工养殖大白刁。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该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点 评
  当事人明知其对外销售的大白刁为养殖产品,仍在其大众点评店铺中发布含有野生长江大白刁等内容的广告,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当事人以自抬身价的炒作为目的,对相关水产品来源、质量作虚假陈述,借销售野生长江水产来吸引顾客消费,性质较为恶劣。
◎扬州王某利用抖音发布“野生鱼”虚假宣传和无照经营案
  案 情2021年3月,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有用户利用抖音平台销售水产品,宣称其所售水产为“正宗野生”“正宗高邮湖里的”。经多次排查,执法人员最终确定“湖中鲜”水产经营户王某为上述抖音注册用户实际使用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渔获物水产品来自高邮湖人工围养水域,并非高邮湖野生捕捞且尚未领取营业执照。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删除其在抖音上的相关视频。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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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例警示所有水产经营者,运用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销售商品时,特别是在长江“十年禁渔”的大形势下,要恪守“保护母亲河”的理念,诚信为本,合法经营,切勿购销保护流域内的渔获物,切勿夸大、虚假宣传。
◎启东叶某利用微信群发布虚假宣传销售长江刀鱼案
  案 情
  2021年3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公安机关对叶某经营的门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售水产均为海产品或者养殖产品,未发现销售长江渔获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在微信群“果多多海鲜2群”发布“@所有人 长江刀鱼,今天开始正式开卖,土豪们来约吧”及刀鱼照片。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过长江刀鱼,其宣传的“长江刀鱼”实为吕四海刀鱼。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微信群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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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当事人利用微信群发布信息虚假宣传,从侧面反映了非法经营、虚假宣传长江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已呈现由线下到线上、由明处到暗处的态势。此案的顺利查办,为当前长江禁渔“岸上禁”工作提供新的办案视角,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下一阶段“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
◎江阴刘某水产商行非法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案
  案 情
  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江阴刘某水产商行非法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未索取查验供货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0932元的进价分两批次购进82条165.5公斤胭脂鱼,销售额12500元。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鱼研究中心鉴定,涉案鱼种为胭脂鱼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经查实,涉案胭脂鱼系由当事人员工徐某杨通过个人渠道联系采购。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罚没42568元。徐某杨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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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嗜食野味的“猎奇”心理,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鱼种并从中牟利。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跨部门协作执法优势,拓展案源线索触角,顺畅行刑衔接程序,在对经营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追究核心涉案人员责任,从流通销售到源头供货形成“全链条”执法合力。
◎丽水市莲都区×州味道餐厅销售以假充真“长江鲈鱼”案
  案 情
  2020年10月29日,浙江省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中发现,丽水市莲都区×州味道餐厅店点菜区摆放着一盘鱼类菜品实物,并标注“长江鲈鱼”字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并非长江鲈鱼,而是一种以海鲈鱼为主要原料的速冻调味水产制品(属预包装冷冻食品)。当事人在明知其菜品主要原料为海鲈鱼的情况下,虚假标注其为“长江鲈鱼”,欺骗、误导消费者。截至被查处,当事人共销售标称长江鲈鱼菜品2274份,违法所得8.3万元。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假充真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2月,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3万元。
  点 评
  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法商家在长江禁渔期内以其他鱼类冒充长江鱼类的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为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宁海县力洋×缘乡菜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案
  案 情
  2020年7月16日,浙江省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宁海县力洋×缘乡菜馆分批次从力洋市场某摊位处,购入石蟹、白蟹用于制作菜品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向供货方索取进货凭证。被查处时,当事人库存石蟹1.5公斤、白蟹2.7公斤未售出。
  宁海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点 评
  本案发生在“禁渔期、保护幼鱼与长江禁捕”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查处未进货查验等行为,有力震慑轻视法律后果的不法经营户,为规范市场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湖州×诚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太湖白鱼”食品案
  案 情2021年4月27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诚水产有限公司的协查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存放大量标示“食中天太湖白鱼”和“太湖白鱼”字样包装的整箱成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从事生产销售“太湖白鱼”成品,共生产3批次,其中“太湖白鱼”主要原材料为当地鱼塘养殖或从养殖户购进的鲜白鱼。当事人2020年销售的两批次“太湖白鱼”货值金额22275元,违法所得12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26万元。
  点 评
  该案是“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湖州市查处的首起以养殖白鱼冒充“太湖白鱼”销售的案例,对湖州渔业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较大震慑作用。
◎无为市×塔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 情
  2021年5月22日,安徽省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水产批发户洪某及×塔宾馆开展突击检查,在当事人菜单上发现“江鱼”字样,在洪某经营场所处未发现江鱼。经查,当事人和水产批发户洪某自长江禁渔以来从未购进或销售过江鱼。当事人在明知市场上买不到江鱼的情况下,向顾客宣传吃江鱼要先交定金的行为,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 评
  自长江禁渔以来,市场公开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局面已得到扭转。但是,仍有极个别餐饮单位为了经济利益,采用隐蔽手段以“江鱼”“江鲜”等为营销噱头来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督促经营者增强“不卖、不做”长江鱼鲜意识。
◎马鞍山市×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 情
  2021年3月1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的纸质菜单和电子点菜设备中均发现有菜品“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经查,当事人自长江禁渔以来未购进“江鲫鱼”和“新安江有机鱼头”,加工菜肴所用的水产品来源合法。当事人制作点菜系统和纸质菜单的广告费用为1100元。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300元的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将纸质菜单和电子点菜设备中的“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等字样删除。
  点 评
  在长江禁渔期间,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与长江禁渔国策相背离。本案的顺利查处,对相关从业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不捕不卖不做不吃”长江野生鱼鲜的社会氛围。
◎芜湖新×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 情
  2020年10月27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新×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首页推荐菜中有“黄焖长江河豚”字样,现场未发现销售长江河豚。经查,当事人在开业前计划销售养殖河豚,以“长江河豚”为名发布广告,但一直未销售河豚,发布该广告的推广费用为1000元。
  鸠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000元的处罚。
  点 评
  本案是一起在网络餐饮环节查处虚假宣传长江江鲜的典型案例。对于不法商家来说,网上宣传受众群体量大面广,更容易逃避监管环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环节虚假宣传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为长江禁渔营造良好环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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