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关于产品质量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01日 A5 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产品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要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关键是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我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建议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将产品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进一步增加生产者产品安全义务、相关的行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等内容,构建完整的产品安全责任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强调企业的产品安全责任,夯实企业对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二是要建立对产品安全信息的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追踪不留死角。三是要建立跨市场、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产品安全保障体制和机制,多方位、全链条确保产品安全。
  随着技术创新的不断发展,产品智能化成为重要趋势,质量的内涵也日益拓展,要通过修订产品质量法,更好地让企业发挥保障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一方面,一定要让企业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强化生产者保障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规定生产者必须向市场投放安全的产品;强化销售者在产品安全中的风险警示、应急处置措施、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等法律义务;详尽规定产品供应链条中各相关方的产品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企业要树立“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安全保障理念,即企业要对社会有感恩之心;追求盈利合理法思维,而不是最大化思维;做到“产品、企品、人品”合一;要有不断创新产品的智商,树立消费者信任观念的情商,自觉信仰、敬畏产品质量法的法商,践行同行业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要有严格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营销标准、内控体系、问责体系;夯实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参与治理的权利和投诉权利。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应通过修订产品质量法,更好地优化产品安全监管模式。
  “放管服”要齐头并进,尤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温度。“放”,简政放权要放出活力,“管”,事中事后监管要管出秩序,“服”,要服出温度,要服务于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让消费者的产品买得安全,用得放心。因此,建议在产品质量法修订中,建立覆盖所有产品的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的自我声明制度,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产品安全监管模式。
  在实施产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一是要协同共治,铸造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提升监管公信。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跟其他的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携手并进,协同监管;另一方面,要引进消费者组织、媒体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监管。
  二是要强调行政监管,要和企业的内控体系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良性互动。履行产品安全责任,不能仅靠事后的行政处罚,处罚不是万能的,比处罚更重要的是行政指导。此外,监管模式的健全和完善一定要着眼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实现消费者的福祉的提升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之间能够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千万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经营”为名,放松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能以强化消费者保护为名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典型代表,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对保护消费者、提高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修订产品质量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日渐获得社会公众广泛认可。然而,法律层级尚待提高。为此,建议在修订产品质量法中,明确确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通过提高召回制度的立法层级,加强相关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同时,缺陷产品召回和民事赔偿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缺陷产品召回还要完善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建议在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中考虑两种情况下设定惩罚性赔偿机制。第一,生产者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拒不履行召回义务或者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第二,销售者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缺陷时,仍然继续向消费者提供的。
  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多个轮子一起转。当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失灵的时候,政府这一有形的手要有所作为。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产品的风险监测,及早发现并及时进行风险交流工作,前移监管关口,化解风险隐患,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效能。就市场而言,要鼓励企业主动召回,要让企业有主动召回的动力,让企业认识到召回以后有助于商誉的恢复、提升,避免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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