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公益诉讼案浅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17日 A4版)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案位列其中。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6日,江苏省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江苏省消保委展开调查后,集中约谈包括乐融致新公司在内的多家智能电视经营者,要求按期整改。由于乐融致新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拒绝江苏省消保委提出的进一步整改要求,2019年12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拒不整改的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销售的带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等。
  此案是全国第一起关于开机广告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年3月,江苏省消保委胜诉。在此期间,江苏省消保委联合中国电子商会出台《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案件焦点】
  一、开机广告能否播放?
  开机广告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有其合理之处,对于促进信息流通,扩大产品影响范围,提升企业竞争力都有着重要作用,也符合当前互联网企业发展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信息,但是应当作出必要限制。同时,赋予消费者拒绝接收广告信息的权利。
  二、如何保护消费者选择权?
  开机广告内置于智能电视,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智能电视的重要因素。与购买电视机的选择权不同,拒绝接收商业广告是消费者的一项独立权利。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该法定义务应当是即时、彻底的,关闭窗口只有与互联网广告同时出现且能够彻底关闭广告,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实现“确保一键关闭”“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智能电视厂家未向消费者告知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购买电视机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欺诈。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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