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公布一批违法广告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24日 A4版)

  3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法广告案例。
  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网站宣传其品牌课程,没有单独的广告费用。在网站首页中部位置,当事人发布有“留学英国必考计算机科目,×××可保证提分”的广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构成发布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
  案件点评:因为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培训方师资差异、接受培训方基础、学习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承诺教育、培训的效果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合适的,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行为。广告中宣传“保证提分”“快准狠精准提分”“真正做到提分”等内容,均属于此类情形。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App首页发布“用户评价”,挑选展示部分测试用户对于课程内容的反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
  案件点评:涉案广告挑选部分用户好评,经加工设计在显要位置予以突出显示,属于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情形,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北京×××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竞价排名广告,内容含有该公司的logo、医院名称、均价以及搜索关键字等。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费用共计5430.7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722.96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方可发布。
  北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平台“进口瘦脸针”项目的商品详情中,有对“美国×××”药品的图文介绍。该药品成分为A型肉毒素血清蛋白,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构成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行为。其中描述“瘦脸针×××,立体塑性,持久稳定,安全可靠”,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发布包含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行为。同时,商品详情中的相关广告内容与已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样件不一致,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发布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违法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同一个医疗广告,不仅未经审查,内容含有安全性的保证,同时含有不得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内容,违反多项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进行法律竞合,按照数额最高的违法性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大讲堂”上,发布文章《雪梨和它是绝配!入秋这样吃,润肺止咳,化痰嗓子痛,统统不见》,其中宣传普通食品“雪梨枇杷膏”有“咽炎的老毛病逐渐缓解了……干咳、咽痛的现象没有了,肺部也轻松多了!自然草本的力量非常强大,发炎的嗓子在不知不觉中好了,肿胀的扁桃体渐渐恢复了”等内容。上述广告受海南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发布,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普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仍代理发布的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罚款1.2万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涉案广告宣传语已明显超出普通食品的用途,夸大普通食品的功效,容易误导患者。如果消费者误信,还可能延误病情,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海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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