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起征信行业虚假商业宣传案宣判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4月07日 A3 版)

  本报讯 (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黄凯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南宁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历经3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该局对涉案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由该局查办的广西首起征信行业虚假商业宣传行政处罚案尘埃落定。
  2019年3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对广西某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经营中宣称按照“中国信用协会”授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对商户开展信用评价。截至案发,该公司已向616户商户开展评价活动,共收取费用381440元。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涉案公司对外宣传中提到的“中国信用协会”,只是一个在境外备案的社会团体,并未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更没有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质。同时,在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目前掌握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中国信用协会”名列其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而涉案公司以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标准对外宣传,并向接受其信用服务评价的商户颁发牌匾和证书的行为,容易让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和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涉案公司服务与政府行政管理行为、政务服务行为具有关联性,从而更倾向于与接受涉案公司信用评价服务的商户交易。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服务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该局依法对涉案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案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公司宣传其适用的两个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字样足以令人误解涉案公司的信用评价服务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政务服务行为具有关联性,从而使接受涉案公司信用评价服务的商户更易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公司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并无不当。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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