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

进一步明确反垄断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6月23日 A3 版)

  本报讯 6月21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指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同时,既有总括性的规定,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实施垄断行为,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
  据了解,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初次审议。提请此次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五个方面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杨合庆说。据介绍,在垄断协议方面,提请此次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安全港”规则,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并完善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增加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同时,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修正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杨合庆说。

□孟 伟 黄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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