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12月29日 A4 版)

  本报讯 12月26日,“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登上微博热搜榜。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12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披露信息显示,当事人潘粤明系中国影视演员,曾获国剧盛典年度角色剧星奖等荣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接受委托拍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另查明,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东铪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删除上述广告。
  根据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违反规定的广告代言人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0月31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明星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该局对潘粤明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东铪公司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罚款112万元。
  针对此事,潘粤明工作室于12月26日当天发布致歉信称:“我方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自愿并完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我方在第一时间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在未来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潘粤明先生及团队将秉承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慎审查合作对象及合作内容,今后绝不会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授权合作,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请广大消费者监督。”

□王 平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