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4月07日 A5版)
  

昆市监罚告〔2023〕0839011号

昆山市花桥镇来成钢材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钢材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10#工字钢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你单位与举报人2023年1月11日在陆家巡回法庭相关庭审笔录等资料,经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并出具回复函,证实你单位向举报人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为伪造;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相关销售单中的两单位均否认与你单位存在业务往来,且上海承运实业有限公司否认相关10#工字钢产品质量证明书为其向你单位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1.7元;
  2.罚款1267元(货值金额40%)。
  上述合计罚没款1688.7元,一并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健、葛亚弟
  联系电话:0512-36906137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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