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出来的好评不可信

——长沙棉花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评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4月19日 A3版)
  

案 情
  2022年3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称长沙棉花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2021年5月,当事人分别与湖南省旺辉食品有限公司的“飞旺现拌辣条(董顺桃臭豆腐博物馆)”和湖南七和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七和医疗美容”店铺签订推广合作协议,提供线上推广数据服务,通过刷单炒信形式帮助商户提升在某平台内排名及店铺星级。
  办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具体操作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为到店形式,当事人建立多个微信群,群主由当事人运营人员负责,邀请某平台中一定等级的博主加入。博主在徽信群报名,在某平台购买套餐券,到店试吃后,再根据当事人要求为商家写好评,并将任务完成截图发送到群内,运营人员审核后将博主购买的套餐券款返还并支付佣金,每次1025元不等。第二种为不到店模式。当事人召集某平台中的各类博主,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任务。博主报名后在指定商户购买套餐券,无需到店消费也无需点评,当事人根据博主购券截图返款并支付每次约5元的佣金,通过刷空单的形式提高商家在某平台上的销售量,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构成组织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 析
  (一)取证固证路径
  在现场检查中,通过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取证公司,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电脑及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获取当事人与商家签订推广协议的纸质档案。电脑数据主要是当事人在某平台上为商家制定刷单炒信的方案、博主信息、博主购券返款及佣金登记表等。手机数据主要是当事人微信群聊天内容,包括发布刷单任务、博主完成任务情况、返款等信息。
  由于手机聊天记录近2000页,信息量大、内容庞杂,人工筛选固定与案件相关证据难度较大。办案人员经过分析思考,确定案件证据固定的两个方向。一是在推广协议中,通过商户与博主购券返款及佣金登记表匹配,确定所调查商户。考虑到只有博主在平台店铺上购买的商品券登记表证明力不够,办案人员调查询问商户,并要求其提供博主购买的商品券号记录,与登记表匹配。同时,商户提供了向当事人转账的银行记录。二是提取平台上商户刷量数据及评论信息,采用截屏、录屏方式,并对在线电子数据进行完整哈希值校验,确保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
  (二)法律条款适用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的刷单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不到店形式,博主在店铺内购买指定商品、不需要到店消费即可直接返款,通过这种商家未付出实际商品方式来虚构成交信息、提升店铺商品销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第二种是到店形式,当事人要求接到任务的博主在指定店铺购买商品券后再到店试吃,试吃后再根据当事人要求为商家写好评。其中部分好评是当事人已编辑好或已拍好店内照片让博主直接发布,并将试吃后的评论完成截图发送到群内。此种情形下,博主购买商品券后确实有消费,商家有对所销售商品成本的付出,该购券消费交易行为已完成,只是商家采用免费试吃的方式。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组织他人到店试吃并刷好评,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此种情形同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三)各违法主体各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本案涉及刷单者、刷手(博主)、商户三方。对于当事人即刷单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对于商户应根据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认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组织者作出规定,对于刷手(博主),则认为其受雇于刷单组织,只是参与者,不属于组织者,一般情况不受处罚。由于涉案的两家商户不在管辖区域内,执法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思 考
  近年来,网络购物、网络订餐日益火爆,一些平台内的商家为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通过虚构交易、评论、刷流量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也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规范在线电子取证
  目前电子数据的使用非常广泛,市场监管人员使用较多的有追踪物流、拍照维权等。但是,在实际执法办案中,如果仅仅把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则属于孤证,完整性及真实性欠缺。《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规则》《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规范》等相关规定,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电子取证提供了全面指引。执法人员在收集、提取在线电子数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做到数据真实完整、存储安全可靠、证据客观合法、程序规范标准、过程记录可溯,确保采集到的在线电子数据具备证据效力,被法院认可,并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二)加强政企及跨部门合作
  此案办理过程中,某平台提供了很多涉嫌刷单炒信的数据,推动案件成功查办,形成共治格局。执法机关应探索与各大网络平台建立联动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从平台获取销量异常的数据,判断网店是否有刷单行为,联合税务部门督促网店按真实销售额纳税,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应加强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协作,对参与刷单炒信的商家、用户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有些参与刷单的商家并未认识到刷单炒信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仍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介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让各方充分认识到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危害,也让消费者更加理性地认识平台店铺的各种数据,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 朱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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