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4月26日 A4版)

□图1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图7


□图8


□图9


□图11


□图12


□图13


□图14


□图15

  

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爱马仕”“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580986号“爱马仕”商标是爱马仕国际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20日。第241017号“LOUIS VUITTON”商标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在第25类“外衣”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14日。第5102806号“GUCCI”商标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第25类“两件套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第75979号“CHANEL”商标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14日。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余杭区良渚街道深红女装店通过网络销售涉嫌假冒商标的服装,涉及“爱马仕”(Hermès)、“LOUIS VUITTON”(LV)、“古驰”(GUCCI)、“香奈儿”(CHANEL)等品牌。
  2022年6月8日,余杭区公安分局、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直播地及仓库,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产品及商标标签。经“爱马仕”(Hermès)等8个品牌商标注册人或授权代理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名为“原单工坊欧美真丝女装”的网店,在网店直播中展示并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服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还以购买人支付邮费(链接名为邮费,实际支付的是商品货款)的方式逃避监管。当事人经营的网店累计销售额近1600万元。
  2022年3月21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余杭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上下游2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捣毁窝点4处,扣押各类侵权标识、商品数十万件,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图1”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0487572号“图1”商标是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6日。
  2021年8月至9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商贸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图1”注册商标的麻将机8台,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多个不同品牌的麻将机零部件后自行组装并销售,上述零部件中包括正品“图1”品牌麻将机餐桌框。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上清晰标注“图1”商标。
  针对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逐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认为:(1)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组装销售的麻将机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图1”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经销商;(3)当事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经销商的情形,损害“图1”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8月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和批复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
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图2”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71188号“图2”商标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类“中药”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
  202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某商业城内发现一批标示“同仁牛黄清心丸”“安宫牛黄丸”等信息的药品及药品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机器。经查,当事人黄某自2019年开始无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型号规格的“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清心丸11582丸,各种包装盒、铭牌、说明书21万余张(枚),涉案金额784万元。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鉴定,涉案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022年1月28日,凭祥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假药罪,将案件移送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调查。自2022年4月以来,公安机关分别在南宁、桂平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查扣安宫牛黄丸等假药成品、半成品4.4587万丸,货值金额2000万元。
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图3”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75811号“图
3”商标、第972592号“PANTENE”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类“香波”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6月1日、2027年4月6日。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是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5类“药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图
3”“PANTENE”“爱生活”等商标印制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类注册商标标识70箱共36万余张,印刷机、全自动模切机、封模机各1台。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法从事商标印制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数量巨大、涉嫌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5.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图4”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385942号“图4”商标、第1948357号“图
5”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4月13日、2032年10月27日。第4638026号“图6”商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
  2022年3月9日,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对公安县中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曾埠头加油站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在对加油站装饰装潢时,在罩棚檐面、立式广告牌、加油机身上使用“图4”、“图
7”、“图5”、“图9”标志。涉案标志与“图7”“图5”“图6”注册商标从文字图形排列、标志设计、颜色组成、整体形象等方面高度近似。执法人员随机询问3名消费者,3人均误以为该加油站为“中石化”所属。至案发,当事人经涉案加油站共销售汽、柴油23718.96升,销售金额共计17.4596万元。调查期间当事人自行拆除涉嫌侵权标识并更换新标识。
  2022年5月26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在加油站使用侵权标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6.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洞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8634764号“洞子”商标和第3278749号“图11”商标均是王某某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5月13日、2024年2月13日。
  2022年7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11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开始使用“洞子老火锅”字样的店铺招牌,2022年3月开始使用印制有“洞子”字样的点菜单和员工围裙。
  2022年9月6日,行政机关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图11”商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1万元。2022年9月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民事裁定书,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有关义务。该案系重庆首例商标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2年10月21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7.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图1
2”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935531号“图1
2”商标是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
  2022年3月11日,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检查辖区内一处无名工厂,现场查获印有“图1
2”注册商标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成品、配件、包装箱及生产机器一批。由于涉案商品只在境外销售,涉案金额难以认定。行政机关经与商标注册人及价格认定部门研究、核算,认定涉案商品货值为469万余元。
  2022年6月14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货值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于2022年6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2月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两名涉案人员对法院判决认罪认罚。
8.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图1
3”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6919515A号“图1
3”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在第25类“运动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方式在中国使用“图13”商标,并有权对产品进行真伪辨认、价格认定及确认是否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等。
  2021年10月27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童服客栈服饰(杭州)淘宝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熊某以每件21元的价格购进1267件斐乐系列服装,并以每件26.9元至46.9元的价格销售。网店展示涉案服装页面仅宣称该服装为“知名品牌代工厂尾货产品”,并未展示“图1
3”商标,而是作马赛克处理,销售亦未说明具体品牌。成交后,当事人通过快递将涉案商品交付买家。实际销售的服装均清晰标注“图13”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服装67件,按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2522.3元;尚未销售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约为4.2万元。
  2022年1月21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侵权服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6.6万元。
9.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NIKE”“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4516216号“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鞋”“足球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第31033869号“得物”商标,是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某市场内有摊位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陈某某支付1600元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带有“NIKE”商标标志的运动鞋100双,至2021年11月12日被查已销售5双,库存95双。上述运动鞋及鞋盒上有“NIKE”标志,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涉嫌侵权商品。涉案运动鞋盒内附带有“经鉴别师鉴别为全新正品”字样及“得物”二维码的鉴别证书,经“得物”App运营方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辨认,上述鉴定结论并非该公司出具或授权他人出具。
  2022年1月5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运动鞋,罚款3万元。
10.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G1407263号(图14)商标是PSG Gemany GmbH(德国PSG公司)在第7类“隔膜泵”等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商标,经过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1日。
  2021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上海良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台组装完毕,贴有(图1
5)标识及德国PSG公司厂名、厂址信息的四元柱塞隔膜泵。经询问,该台泵为当事人自行组装生产,产品标签为其自行打印粘贴。经调查,当事人为德国PSG公司产品经销商,2021年3月起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将自行设计开发的外壳、底板、法兰等配件与联轴器、电机以及原厂泵头等主要部件组装生产为整机成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与(图14)商标近似的(图15)标志。执法人员分赴上海市松江区、金山区和江苏省苏州市、淮安市等地调查查明,当事人共组装生产侵权隔膜泵46台。相关隔膜泵产品经国家泵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
  2022年8月26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侵权隔膜泵,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隔膜泵,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2.7万元。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