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4月26日 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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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对当事人经营的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从某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3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销售。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货值金额为3.24万元,被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茶叶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起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2.2万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3.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外包装上“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字形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及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4094519号“图1”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31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将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1.4万元。
  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21箱、空纸箱1079个、防伪码标签723张;没收违法所得5787元、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5.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图2”“图3”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图
2”(第A000001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图3”(第A000035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1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中山市协源五金制品厂(当事人一)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委托中山市天隆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二)、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当事人三)及中山市信珑五金制品厂(当事人四)对涉案商品压铸、电镀加工,生产带有“图
2”“图3”等奥林匹克标志相关图案的奖牌3334个,违法经营额10万元。
  2022年2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一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奖牌1783个、奖牌半成品2050个及模具2套,罚款1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二至四另案处理,另立案4起,罚款7万元。
6.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号)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对上述标志享有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数字藏品发售合同等商业文书、数字商品名称以及宣传中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发行的数字商品共4款,销售额共计19.41万元。
  2022年7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9.7万元的行政处罚。
7.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图4”(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监测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的手机壳印有“北京冬奥会2022”字样或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购进空白手机壳401个,自行印制制作“可爱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墩墩向未来”等四种手机壳共计350个,违法经营额1.93万元,违法所得5801元。
  2022年3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8.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和“CHENGDU2021”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六号公告,对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
“图5”(第T2021003号)、吉祥物“图6”(第T2021004号)、“CHENGDU2021”(第T202101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投诉,对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8日开始在某网络平台公司网页上发布“铝合金花箱户外广场小区花园景区学校庭院公园花槽【大运会款】,价格:480-1740元”等宣传内容,页面中的花槽产品图片上标有“图5”“图
6”和“CHENGDU2021”等图形,相关产品尚无线上线下销售记录。
  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条例第十六条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图7”,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某乡某村种植40亩果园,通过在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途径,自产自销“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与“图8”“图
9”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万个。截至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货值32万元。
  2022年4月22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
7”(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图
7”标识以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年1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包装的香梨。
  2022年8月2日,花溪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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