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5月25日 A9 版)

  昆山市花桥镇来成钢材经营部(汤盛文):
  本局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处罚[2023]0829011号,内容是:你单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1.7元;2.罚款1267元。上述合计罚没款1688.7元,一并上缴国库。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处罚[2023]082901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任一网点,账号:32201986436051511978703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刘健、葛亚弟
  联系电话:0512-57694233
  联系地址:昆山市花桥镇商银路538号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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