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不是“万能挡箭牌”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看到此类文字,您是否觉得熟悉?
日常生活中,这种说明文字常常出现在各类消费场景中,无声地“维护”着发布者的权益。不过,常见并不代表正确。据媒体报道,日前,河北秦皇岛一家美容会所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0元。
“最终解释权”条款长期存在,仿佛商家面前的一块“万能挡箭牌”。
有的商家之所以强调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就是为了后续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个别商家处心积虑算计消费者,一旦引发消费者不满或质疑,就拿“最终解释权”说事儿。此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在餐饮、购物、保险以及房屋、车辆买卖等领域也普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将于2023年7月1日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秦皇岛这家美容会所因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罚款的案例再次说明,“最终解释权”不是也不能是“万能挡箭牌”。通过媒体报道,也让更多消费者认识到此类行为是违法的。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普法宣传,让买卖双方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依法依规经营,才是企业最好的保护盾。
□李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