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十部门发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
本报讯 自今年8月1日起,山西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施行。
此前,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九部门,共同发布《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山西省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应当公平公正、真实客观、合法规范,坚持“谁主管、谁公示,谁管辖、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暂行办法》要求,公示部门要按照规定流程,严谨审慎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谁办理、谁反馈、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本部门负责公示的机构反馈消费投诉处理信息,并对数据信息内容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消费投诉数据质量的检查、校验,确保公示的消费投诉数据信息准确;公示部门可对被公示对象开展行政约谈。
《办法》还指出,将加强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数据应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信用监管提供参考。同时,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主动公示本行业、平台、市场内经营者的消费投诉信息。此外,将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大数据共享平台,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