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盒称重属于多收价款吗?
案 情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江阴某熟食卤菜店涉嫌多收价款。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熟食卤菜未标明价格,还有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事熟食卤菜销售,经营场所未对熟食卤菜明码标价。销售熟食卤菜时,当事人将盛放熟食卤菜的一次性打包盒与熟食卤菜共同称重计价,未事先在电子秤上“去皮”清零。由于熟食卤菜售价不同且一次性打包盒尺寸及重量不一,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使用一次性打包盒多收的价款无法计算。
争 议
当事人未对熟食卤菜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的行为不存在争议,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但是,当事人将打包盒与销售的熟食卤菜共同称重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包盒称重计价后收取的额外部分不属于多收价款,此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理由是:当事人经营熟食卤菜,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权。打包盒无论按个收费还是与商品捆绑在一起计重收费,都属于当事人自主定价的权利,类似超市售卖的散称小包装零食,同样与包装袋一起称重计价,只要明码标价即可。当事人的问题是未对此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告知消费者,因此这一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包盒称重计价后收取的额外部分属于多收价款,此行为属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理由是:熟食卤菜有别于超市售卖的散称小包装零食,包装盒并非维持其性状、口味的必要载具,日常售卖中多以裸装、散放形式展示,便于消费者观察挑选。价签标明的均为熟食卤菜本身价格,打包盒存在的目的是便于消费者购买后携带,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需要或不需要,对需要的顾客,当事人完全可以制定合理的价格并予以公示。同时,当事人采购的打包盒规格虽有大小之分,但同一类型成本基本是固定的,当某款熟食卤菜售价较高时,如果一起称重,可能因打包盒本身的重量导致多收取费用。例如,卤牛肉价格为每千克240元,打包盒重量为20克,相当于消费者以4.8元购买了一个打包盒,远超打包盒0.8元的采购成本。
本案当事人销售熟食卤菜时,未告知消费者计重方式,用打包盒盛装后一起计重收费,使消费者支付了超出购买熟食卤菜本身应付的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行为。
分 析
从当事人行为、行业特点、消费者购买习惯3个方面考量,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办案机关采纳第二种观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打包盒确有一定成本支出,根据规格不同,平均价格在0.8元左右。按照当事人销售熟食卤菜的方式,当熟食卤菜售价为每千克40元左右时,因打包盒称重多收的费用与打包盒采购成本基本持平。但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大部分熟食卤菜价格在每千克80元—240元,折算打包盒售价达1.6元—4.8元,远超其购买打包盒的成本。当事人出于弥补成本的考虑而称重收取打包盒费用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当事人将打包盒计入商品总重量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那么,销售熟食卤菜是否不能收取打包盒费用呢?答案是可以收取。经营者应先询问顾客是否需要打包盒并明示价格,带盒称重时,先进行“去皮”操作,即除去包装物的重量,准确称出商品的实际重量。规范的称重过程是,在电子秤上先放置空的餐盒、纸袋等包装物,按下“去皮”按钮,重量显示为零,即去除包装物的重量,再把待售商品放入包装物,此时显示的重量才是该商品的实际重量,即净重。对商品称重时若不“去皮”,会导致将包装物以不合理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
事实上,对于熟食卤菜等商品,打包盒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更加方便卫生的选择,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使用打包盒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计量管理责任,规范称重计价过程。打包盒只是盛载工具,不是商品本身,“去皮”操作不可少。对消费者而言,应当注意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去皮”操作,并查看电子秤是否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如果遇到商家有称重不“去皮”的情况,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蔡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