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引导 维护市场秩序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恶意职业打假现状的思考和对策
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消费不合格商品或服务,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此赔偿收入作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通常所见的恶意职业打假行为,是指职业打假人针对明显轻微的违法行为多次向商家索赔,甚至不惜采用不法手段,索赔不成后,利用法律设定的高额罚款,将投诉举报作为向商家施压的手段,利用行政复议诉讼作为向行政机关施压的手段,以实现其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恶意职业打假行为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干扰,大量消耗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为了更好地应对恶意职业打假行为,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恶意职业打假现状,探讨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背景情况
2022年,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3.5万余件。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占比10%左右。行政复议74件,同比增加400%,其中90%系职业打假者提起。数据表明,职业打假越来越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特征。其中,恶意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通过所谓“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套路,对商家轮番施压,部分行为甚至涉嫌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综合分析,目前基层执法部门关注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职业打假形成的社会发展现状、经济利益驱动等方面深入分析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成因,研究应对举措遏制恶意职业打假行为。二是通过制度设计规制范商家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他们受到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非法侵害。三是保护有限的行政资源,将其投入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打击违法行为。
恶意职业打假问题现状
(一)恶意职业打假存在的原因。经济原因:恶意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索取高额赔偿,动辄数倍的赔偿具有高杠杆功能;利用法律设定的高额罚款对商家进行施压甚至敲诈勒索,商家选择支付赔偿以避免付出高额的罚款成本。法律原因:由于法律界定不够清晰,不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存在明显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幅度有较大差异;不同司法机关对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态度不一致,对恶意职业打假人的高额索赔要求和商家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把握尺度不一。工作考核原因:在有些地方,复议诉讼纠错案件被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工作,同时此类案件也是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的公职人员履职问题的线索。因此,个别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会通过给违法商家施压的方式,要求商家答应恶意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要求,从而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二)辖区内恶意职业打假的特点。恶意职业打假目标主要集中在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餐饮企业;打假对象以食品礼盒、茶叶、酒类、保健品等价值较高的商品居多;打假内容主要体现在商品标签不符合要求、广告夸大宣传等方面,真正涉及商品内在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极少。
(三)恶意职业打假的基本手段。首先,职业打假人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其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和举报;再其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后,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未能满足其不当目的时,往往捏造公职人员不实信息,通过向区长信箱、市长信箱以及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等方式,给执法人员施压;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对参与处理案件的公职人员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刻意丑化政府、司法机关形象。
(四)恶意职业打假的危害。恶意职业打假本质是牟利性打假,恶意职业举报人常通过和生产企业或者商家和谈、向行政机关举报、提起复议以及诉讼等方式,耗费了被举报人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严重影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恶意职业打假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造成相关案件大量增多,严重挤占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从而导致有限的资源无法投入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中去;由于高额经济利益驱使,近年来社会上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培训班,收取高额培训费,从选品到取证、从投诉到协商全流程教学,职业打假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策与建议
为有效应对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现结合基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处理恶意职业打假投诉举报过程中,行政机关既要认真甄别其非法牟利的目的,又要运用法治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处理好其投诉举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发现的集中投诉举报要认真研究应对处置方案,就证据收集、行为定性及处理意见尽快出台指导意见。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大胆适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将恶意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涉及领域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二)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根据投诉举报人是否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是否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投诉举报数量、提起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确认为恶意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纳入辖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梳理、更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在处理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恶意职业打假人的相关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三)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恶意职业打假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地区的营商环境,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促进诚信建设,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建议各级政府出台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规定,界定恶意投诉举报范围,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市场监管、司法行政、信访、纪检监察及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对措施,全面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鉴于恶意职业打假人会对行政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会依据行政处理结果提起民事诉讼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系统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和部门协调,统一执法司法原则,保证行政处理结果的稳定性。
(四)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在省级层面开发一体化系统。前端数据模块包含投诉举报异常名录采集,异常工单数据汇总及相关风险提示等功能;中端数据模块包含投诉举报办理时限预警、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自动短信告知功能;后端数据模块包括工单办理结果查询功能,设置投诉举报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办理机关、工单关键字查询,查询内容包括工单办理结果、相关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及诉讼结果等相关信息。该系统检索出的数据可作为认定投诉举报人是否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的重要证据。
(五)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针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平台要加强合规指导,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把好进货查验关、广告宣传关,增强知法守法的意识。结合“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和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等工作,强化宣传培训引导,着力提升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引导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增加经营场所监控数量,在处理消费纠纷时进行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固定恶意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六)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地方政府要合理设置工单满意度考核指标。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中恶意职业打假人的工单不纳入工单满意度考核范围。地方政府要健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落实行政复议诉讼容错机制,对涉及案件办理、复议诉讼中的新类型、改革探索性案件以及因制度设计等原因发生的纠错案件,不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纠错考核范围,为执法人员依法干事、敢干事、干成事创造条件,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综上所述,职业打假自出现以来,对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打击不法经营者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恶意职业打假行为却让整个社会增加了额外的运转成本,甚至成为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隐患。地方政府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多措并举,提高打假行为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共同维护辖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 张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