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燃气用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针对发现问题总局明确工作要求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11月02日 A8版)

  本报讯(记者 张勤立)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3年第二批燃气用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通报显示,此次共抽查检验315家生产单位、251家销售单位的349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62批次,其中家用燃气灶46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2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4批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9家,其中有2家生产单位产品仍不合格。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总局要求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e-CQS系统。对抽查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以及产品未标注厂名厂址信息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要开展约谈并依法从严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收到总局有关《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或《约谈通知书》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抓好落实并反馈情况。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况通报各地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
  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
  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完善整治台账,严肃处理违法行为,消除突出风险隐患,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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