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销售市场 固定商品价格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综述
11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部门对21家企业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6月2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振腾)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对杭州振腾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邀请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证,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3年3月9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向杭州振腾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杭州振腾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21家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商品混凝土是指胶结材料(如水泥)、水、细集料、粗集料以及必要时掺入化学外加剂与矿物掺和料,按一定比例配合,通过搅拌成型的一种人工混合物。根据《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具有不可替代性。
杭州振腾和萧山建宏、杭州坚锋、杭州振宏、杭州群起、杭州华杰、杭州鹏程、杭州金腾、浙江固城、杭州高翔、杭州潮洪、杭州坚塔、杭州龙兴、杭州卓新、杭州钱龙、杭州前程、杭州金桥、杭州优狮、杭州辰泽、杭州宏骏、杭州正方等21家企业均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商品混凝土对供货时间、运输半径等有特殊要求,萧山区的商品混凝土基本由上述21家企业供应,因此这21家企业在萧山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2016年年中,萧山区商品混凝土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杭州振腾实际控制人韩某某向市场份额较大的萧山建宏法定代表人、杭州市建筑协会混凝土分会副会长蔡某某及杭州鹏程、杭州华杰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等人提议成立萧山混凝土协会。
2016年9月至10月,韩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杭州群起实际控制人孔某某等人多次召集萧山区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负责人商议,达成成立行业协会、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以及由协会统一分配市场份额的口头协议。
2016年11月,协会筹备、产能摸底工作基本结束后,在蔡某某、韩某某等人的提议下,杭州振腾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人召开会议。通过韩某某强势推进,蔡某某及张某某等筹备组成员与企业负责人个别商谈等方式,确定了各企业配额,统一公布并由各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会后,在韩某某、蔡某某、孔某某等人的提议和主导下,杭州振腾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多次统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
2016年12月,杭州振腾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金城路为界,注册成立杭州垚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垚磊)和杭州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钰鑫)两家销售公司。金城路以南企业加入杭州垚磊,金城路以北企业加入杭州钰鑫。
两家销售公司由上述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配额量交纳出资金额,分配生产方量,同时以金城路为界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杭州垚磊、杭州钰鑫两家销售公司成立后,由蔡某某总负责,张某某担任两家销售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对萧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进行统一分配。原协会筹备组成员转为工作人员,制定商品混凝土销售的规定细则,经蔡某某、张某某审核后,由两家销售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主要内容为“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2000方以上的业务必须上报销售公司,不能私下扩大产量,违反规则罚款等。南片公司以杭州振腾韩某某和杭州鹏程张某某为主,北片公司以萧山建宏蔡某某和杭州群起孔某某为主。
依法查处行业垄断行为
2018年9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杭州市公安局采取统一行动,对杭州振腾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展开调查。法院先后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萧山区商品混凝土行业垄断行为被查处,市场竞争状态逐渐恢复。
2020年9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杭州垚磊、杭州钰鑫作出判决,没收冻结、扣押在案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以及公司的相关财物,上缴国库。
经审计,杭州振腾2017年度销售额为334218848.28元。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杭州振腾违反200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根据200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杭州振腾处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1671万元。另外,对杭州华杰处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787万元,对杭州鹏程处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1366万元,对杭州群起处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2750万元,对浙江固城处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415万元,其他16家企业也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本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