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查处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案
本报讯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认真部署、扎实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并发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4月11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海拉尔区某饰品店组织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调查,当事人存在组织大于5万元有奖销售的事实,且并未建立档案,未记录中奖者姓名及基本情况,未记录公示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饰品店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1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经调查,当事人于某开设的3家门店名称所使用的字号及标示“盒马生鲜”字样的牌匾,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盒马鲜生”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依照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3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呼和浩特接诉即办下派的案件线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提高自身知名度与销售额,擅自使用带有苹果图形的店面广告牌,在广告牌右下角标注“苹果体验店”蒙汉双语字样,使用标有“Apple苹果授权店专用票”字样的销售小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回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5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杭锦后旗某面业有限公司利用商品外包装虚假宣传。经调查,当事人对其生产的面粉质量、产地等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31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宣传单、出租车显示屏等形式,对其“亿元放送非来不可”的主题活动及相关的活动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谷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