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难点 以案促治
——某公司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案评析
编者按
为深入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扎实开展普法工作,有力推进“法治下基层”活动,指导基层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征集典型案例。30个省区市共报送案例370多件,涉及食品、药品、知识产权、质量、不正当竞争、价格等多个领域及类型。经专家评审并征求总局相关司局、处室意见,选定一批代表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对基层执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自本期起陆续刊登,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根据某市打击非法电动三轮、四轮机动车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关于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为外卖配送员提供60V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租赁换电服务的线索通报,某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对当事人开展核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8月成立后,通过在全市的1865组换电柜,按照每户每月300元的价格,向外卖配送员和快递员提供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租赁换电服务。当事人共投入各类电池2万余组,一种是铭牌标识型号为60V/20Ah的磷酸铁锂电池组,另一种是二维码标识型号为60V/20Ah的磷酸铁锂电池组,执行标准均为Q/ZTT2502-2020Q(蓄电池生产企业标准)。但是,上述电池组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4.1条关于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要求。经统计,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组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租赁换电业务,累计营收2431.35万元,货值金额3630.76万元。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依法可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8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为稳妥办理该案,办案部门及时召开疑难案件会商会,通过深入研究和多方论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依法认定当事人为用户提供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租赁换电业务,属于经营性服务行业,当事人为服务业经营者。
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在出租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业务中,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压超标电动自行车电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案件办理中,办案部门针对涉案产品认定、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难点,结合执法实践,本着“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个领域”的思路,积极探索以案促治模式,破解办案难点,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一)破解产品质量认定难点
该案因技术障碍,无法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判定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最终以证据结合说理的方式判定涉案电池组在用于电动自行车换电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4.1条关于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要求。
(二)破解货值金额计算难点
该案中,当事人经营性服务表现为提供租赁换电服务,系互联网共享经济下萌发的新业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时,主要规制的是传统实体生产经营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对于第六十二条的解释提到:“这里所说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未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照上述各条对服务业的经营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处罚基数应是服务业的经营者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产品的总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办案部门认为,在并无更为合理的计算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将相关蓄电池供应商“中标价”认定为货值金额的计算方式,更加公允。
(三)破解电池电压认定难点
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办案人员通过扫描电池二维码固定载明标称电压的跳转页面、蹲守换电柜实地核查电池规格型号及标称电压、向生产商取证核实等方式,丰富证据种类,夯实证据内容,形成证据链条,最终对涉案电池的标称电压情况这一关键事实作出合理认定。
(四)破解违法所得认定难点
办案部门从大量财务数据和报表中梳理涉案相关数据,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方式: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和第五条“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或者商品的购进款项,视为必需支出。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证据能够证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可以视为必需支出”的规定,在保障相对人权益前提下,合理扣除必要支出,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8万余元。
(五)破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难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办案部门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既达到处罚惩戒目的,又保障行政处罚公正性。
综上,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协调统一,既实现打击超速电动自行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执法为民的效果,又通过对头部换电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规范整个换电行业。案件查办后,办案机构还通过对换电企业的指导,实现促使其合法合规经营的社会效果。
查办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报送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