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涵市监企撤决〔2023〕1号
当事人1:莆田昊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BUG17E。
当事人2:莆田道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BL1M9H。
当事人3:莆田多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BK464C。
当事人4:莆田暖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BKJ94Y。
当事人5:莆田浩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BK6K1U。
当事人6:莆田锐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BL3Q4G。
当事人7:莆田宝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BG7J9K。
经查明,上述被许可人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所填报的公司住所均为不存在的虚假地址,被许可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已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涵市监企撤告〔2023〕1号),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上述当事人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持有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公告该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