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额五年内缴足怎么操作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6月07日 A4 版)

  编者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结合实际,梳理出经营主体关注的若干重点问题并作出解答。本期刊发《认缴出资额五年内缴足怎么操作》。

  问: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首先,新《公司法》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其次,“五年缴足”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问: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缴足”新规影响?
  答:“五年缴足”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调整以符合“五年缴足”的要求,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新《公司法》实施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2027年6月30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2032年6月30日)。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2027年6月30日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问:如果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了三年缴足出资,那么最长缴纳期限是三年还是五年?股东是否可以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答:首先,“五年缴足”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则股东应当在该更短期限内缴足。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股东可以在章程约定的、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问: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其次,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最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问: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问:股东缴纳出资后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答:首先,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均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其次,股东按期缴付出资后,应由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内容作相应调整。最后,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问:如果未缴足出资,自行公示虚假的实缴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答:除了要承担未按期缴足的法律责任外,公示虚假实缴信息还要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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