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6月28日 A3 版)

  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6月21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

为什么出台《条例》?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范围是起草过程中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文本。
  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查标准,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依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者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对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条例》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审查。同时,《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约谈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如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效果?
  《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的效果,《条例》围绕“预防”两个字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到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坚持精准定位、源头控制。《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可以把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同时规定,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坚持动真格、见真章。《条例》有针对性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诉的处理、督查等,处理措施包括了约谈、处分等,尤其是特别规定,“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如何防止自我审查走形式?
  通过严格的工作监督来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包括抽查、督查等在内的较为系统的监督机制,比如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如果发现违反《条例》要求的政策措施要督促整改。还明确了国务院会定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条例》的要求。
  通过有效的考核评价来推动落实。《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到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把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通过全面的社会监督来推动落实。《条例》明确对于有关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且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市场监管总局也将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关切。
  通过严肃的追责问责来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约谈机制,规定起草单位如果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何防止例外情形被“钻空子”?
  《条例》在审查标准中规定了四种例外的情形,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例外规定,要防止制度被钻空子。
  要严格限定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只有符合这四种情形的政策措施才能适用例外条款。比如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为了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情形的规定体现了必要性原则。不属于这些情形的政策措施,就不能适用例外规定。
  严格规定例外规定的适用条件。一是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另一个是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起草单位如果要适用例外规定这个条款,就需要对有关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实施的条件进行深入分析,选择最合理的方案,并且要及时停止执行。
  严格适用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为防止这个条款被滥用,《条例》在普遍性的监督保障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对适用例外规定条款的政策措施,应当在审查结论中作出详细说明,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政策措施的监督。

□本报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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