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7月06日 A1 版)

  本报讯 (记者 祝 富)6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出台《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程序、许可审查细则以及备案和报告等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要求,《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及整个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了备案范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变更注销失效等要求。
  《办法》调整了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第七章作为食品经营者报告专门章节,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
  针对经营主体关心的食品经营许可问题,《办法》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第二条、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情形,按相关规定可不领取食品经营许可。
  此外,在食品经营许可程序、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细化食品经营项目、业态审查细则、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许可、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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