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调查官在商标行政保护中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持续攀升,商标案件的复杂性也不断提升。在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查明技术事实问题,成为不少案件处理的疑难所在。为查明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进而促进裁判过程的科学性,增强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可接受性,技术调查官具有特别的价值。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的技术人员参与商标行政保护工作,不仅有助于填补证据不足,还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提高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2023年9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定位、工作职责、法律责任等,推动技术调查官参与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进而协助行政机关查明案件所涉专业性问题。各地纷纷制定相应的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回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在商标行政保护领域,鉴于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大量存在,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具有必要性。这一制度将有效地协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精准查明技术事实,从而提升纠纷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突破商标行政保护瓶颈。
在商标行政执法中,混淆可能性是行政机关认定侵权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混淆可能性是判断涉案商标是否能用于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其难点在于如何探知相关公众的主观心理认知状态。各种混淆可能性认定标准都存在主观性较强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将自己带入消费者群体,对相关消费者的心理状态进行推定,容易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因此,技术调查官的介入,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行政机关的理性判断。具体来说,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报告的方式,运用科学方法化解审查难点,通过分析涉案商标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情况、销售情况、宣传水平等具体客观现象来确定争议事实。此外,技术调查报告还能用于证明商标知名度、显著性等事实,有很大的运用空间。当行政机关或当事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完成社会调查时,技术调查官的介入能高效地勘测消费者心理状态,协助行政机关作出判断。
目前,社会调查不仅限于市场调查,还开始向民意调查和研究性调查等领域扩展和渗透。在分析技术上,除传统的抽样调查和问卷调查手段外,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日益精进,社会调查正迈向更加科学化、精细化的新阶段。这种技术的成熟,不仅为侵权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方法,也极大地提升了证据收集与分析的精准性和效率。
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是商标行政执法重要的一环。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并据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侵权成本低、侵权收益高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亟待解决的矛盾,其根源在于罚款的处罚功能不足、预防作用有限。确定罚款数额通常涉及商誉受损情况及侵权行为贡献率、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等复杂问题的认定,此时技术调查官的专业工作可以提供更为合理的意见。
在商标行政保护领域,专业评估对商标的定损和估价也至关重要。商标价值的评估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过程,它不局限于经济因素的考量,还需深入剖析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评估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才能对损害作出科学且合理的评估。对此,美国是在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资产评估专家,进而通过资产评估技术来确定商标产生现金流的方式,再进一步计算利润损失、商标特许使用费等。在当前商标行政保护认定侵权易、获得救济难的现实难题前,技术调查官的介入,不仅能够保证权利人得到合理的救济,还能降低侵权人的再犯概率,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特定的科学技术,乃至深入的语言研究也能为认定相关事实提供有力的辅助和支持。例如,神经影像技术能够通过观察脑神经活动的方式,测量消费者对商标相似性的感知。又比如,语言学研究能够利用语音、语法、语义等专业知识或概念进行文字商标的近似对比,而不仅限于对“音、形、义”进行分析。可见,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作用,借助其专业知识和专业分析工具,能够更好地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将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商标行政保护,仅仅是为裁判提供了一个更客观的衡量标尺。行政机关仍然掌握着最终的决定权,有权作出与技术调查意见不一致的裁判。技术调查意见亦不属于证据范畴,仅对事实认定起到参考作用。有关技术调查官的更多制度规范和具体标准也有待在实践中细化,进一步引导技术调查官制度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 黄歆瑜 阮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