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创新个体工商户扶持培育和登记监管制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09月07日 A1 版)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市场监管总局近日研究起草了《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创新个体工商户扶持培育和登记监管制度,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点举措,有效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解决“个转企”登记、经营权继承、市场退出等重点难点问题,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支持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
  《规定》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总则和促进发展。从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加强沟通交流、开展活跃度分析、建立工作联系点、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发挥个私协会作用等方面,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二是规范登记注册。明确登记基本原则、登记行为的基本规定、经营权继承相关规定、“个转企”相关规定、防范虚假登记规定。三是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明确了未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另册”管理制度,包括适用范围、程序、后果和救济措施等。对年度报告、处罚幅度和投诉举报等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四是附则。明确港澳台个体工商户适用《规定》的方式,以及文书表式等。
  为解决在个体工商户扶持培育和登记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难点问题,如“个转企”直接登记、虚数清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跨区迁移、“过罚不当”等,《规定》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规定》从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规定了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的适用范围。同时,为了治理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策洼地”导致大量网络经营个体工商户“扎堆”注册乱象,《规定》明确,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者住所地进行登记。
  《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包括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发生变化的),可以自主迁移。同时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
  《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规定》明确不得诱导、强迫包括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在内的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规定了数据监测和登记核查机制。
  《规定》探索建立“另册”制度,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地址无法找到等个体工商户纳入“另册”管理,不属于开业状态,不计入登记在册数量,并向社会充分公示,提示交易风险,督促其履行市场退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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