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增强诚信意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综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10月31日 A1 版)

  自2014年10月1日至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以信用信息公示为基础,扎实推进信用监管和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监管理念深入人心,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信用监管理念深入人心
  市场监管效能大幅提升。《条例》的制定,立足于探索一条满足我国超大规模市场需要的新型监管路径。十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锚定这个目标,通过实施《条例》,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信用修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不断推动市场监管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有效实现了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无处不在”,切实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政府职能转变有力推进。以公示为基础建立的信用监管制度,摒弃“大包大揽”的政府管理模式,理清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条例》要求企业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和守法合规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改变了以往企业单方面向政府报告和接受政府监管的局面,推动了政府的一元管理向社会的多元共治转变。信息公示、失信惩戒等监管手段的采用,改变了政府以强制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更多运用柔性手段和市场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既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信用建设步伐持续加快。《条例》把市场力量和社会监督引入监管全过程,让信用成为影响市场行为的关键因素,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诚信自律。十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承诺、失信惩戒等举措,对诚信守法企业进行激励,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严管重罚,加速其从市场中淘汰,形成“让守信者留下,使失信者出局”的优胜劣汰机制。

催生系列信用监管工具
  十年来,《条例》以信用信息公示为切入口,打造了一系列信用监管工具,催生出了一大批信用监管关键词,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年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约束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修复制度、信用承诺制度、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到企业信用指数等,这些社会公众十年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词汇,如今却耳熟能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法律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
  年报制度。《条例》废除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年报制度。规定企业自主申报相关信息,对年报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企业的年报内容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向社会提示风险。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修改后的《条例》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条例》明确的国家级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监管支撑系统。新公司法又确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
  信用约束机制。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经营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应用。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是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条例》为根本遵循,形成从市场监管总局到地方,从市场监管部门到其他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归集长效工作机制。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
  信用修复制度。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信用承诺制度。经营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从而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企业信用指数。基于市场监管部门已有数据,在不影响现有企业信用监管框架的前提下,构建计算企业信用指数的指标体系,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每个企业信用状况动态监测,进而反映地区、行业、全社会信用情况。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条例》实施十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从信息公示出发,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建立信用监管新机制,提升企业的诚信守法水平,降低市场交易和政府监管成本,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力推动了营商环境优化,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信用监管坚持“公示即监管”“共享即共治”“约束即惩戒”“监管即服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理念,强调信用在监管中的基础作用,使信用成为引导规范企业行为的无形指挥棒。信用监管对以往政府一元管理、单向规范、强制为主的监管模式进行了重塑,突出了市场作用、企业责任和社会共治,实现了柔性监管和精细化管理。
  信用监管贯穿经营主体的全生命周期,从事前的信用承诺、信用合规,到事中的信用记录、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抽查,再到事后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打造了一系列有梯次的信用监管工具,准确把握失信与守信、惩戒与修复之间的平衡,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
  信用监管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管,不论是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还是以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依据实施精准监管、风险预警,都更加强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化手段,实施高效精准监管。
  信用监管强调协同共治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管,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整合形成全社会、各部门、各领域共同参与信用建设和监管的强大合力。

《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公示制度刚性不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着力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制度;坚持促进发展,着力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将信用修复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明确,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重塑信用,同时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加强清理存量“僵尸企业”,加快长期不经营和失联企业的有序出清,更好维护市场秩序。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强化信息公示刚性约束。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查询账户等措施,对信息公示行为实施监管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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