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公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年01月09日 A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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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1月7日公布。《指引》对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方面提供了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思路,围绕“五统一”“一破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正向引导和负面约束,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目前,《指引》已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并向社会公开。
  《指引》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指引》提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分级标准体系,深化实施产品质量分级评价。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要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各地区要制定省域内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规则,加强相关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网络安全技术企业协作,打通网络监管互联互通渠道。
  《指引》提出,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分领域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管规则,细化量化具体操作规定。要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制修订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处罚清单,明确细化适用有关情形的具体判定因素。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整合省域内“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强化执法检查全流程备案监督,及时发现纠正重复检查、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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