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便利市场准入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年01月10日 A4 版)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面落实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和明确登记注册相关规定,为市场监管登记部门便利市场准入、保障市场秩序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聚焦制度落地,细化注册资本登记合规指引
  公司注册资本是特定债权人与之发生交易的信赖基础。新旧《公司法》均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使市场交易双方对自身的交易风险可预期。但是,在登记实践中,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突出,一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却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注册资本申报业务为登记注册工作带来较大困扰。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对注册资本实缴、认缴、实缴信息公示、出资形式、增资管理与登记、注册资本调整过渡期、窗口人员业务审查标准等进行规定,既充分尊重注册资本认缴制制度设计,又对股东出资及公司登记申报行为予以规范,有利于股东合理考量公司现状、偿债能力及行业场景认缴出资,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办法》对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存量公司重新进行规范,对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的(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过高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明显不符合常识的情形,要求登记机关进行综合研判。对认定异常公司,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依法有序引导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提供了判断标准、实施依据和操作规范,同时也为在登记环节评判注册资本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提供了参考。

聚焦准入规范,提升登记工作质效
  针对当前住所虚假申报突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简化、免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机关应采用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核验,突出了兼顾高效便捷和安全可控的理念,对住所自主申报制度予以规范,提升住所登记真实性。
  明确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情形,涉及名称、注册资本、前置审批事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为登记机关实施审查提供了要点、标准和方向,增强了调整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明确申请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注销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或予以撤销登记(备案),为解决当前登记管理和市场经济领域频发的矛盾纠纷问题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条件及公司变更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登记联络员备案时应当登记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要素,解决了当前部分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的问题,突出公司联络与沟通的有效性,提升公司登记事项质效。

聚焦群众关切,破解登记注册环节梗阻问题
  《实施办法》回应群众关切和呼声,聚焦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遇到的常见难点,提出了有效解决途径,既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又有利于优化登记服务和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抓手。
  《实施办法》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出资方式,拓展了新《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方式的规定,既响应了当前国家发展数字经济的宏观安排,又回应了经营主体多种方式出资的实际诉求。
  《实施办法》规定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进行实名验证的方式,既有利于降低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发民事、行政诉讼而导致登记注册业务被撤销的潜在风险,同时也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申请登记无法进行身份认证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
  在登记实践中,应销未销的公司因投资人死亡、注销、被撤销等原因,无法完成签字盖章确认、主动申办注销业务,导致大量应销未销公司无法正常退出市场,《实施办法》提出的代为注销制度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拓宽经营主体注销渠道,加快市场出清和优胜劣汰。

聚焦风险防控,强化登记监管制度融合衔接
  《实施办法》在平衡安全与发展,立足“放得活、管得住”,找准便利准入和风险防控的平衡点,对登管衔接作出制度性安排。
  《实施办法》突出规范中介机构代理行为,对中介代理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有助于登记机关对违法代理行为依法监管。
  《实施办法》强化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的惩戒,明确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增加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成本,将有效遏制登记违法行为的发生。
  《实施办法》对“虚数”另册管理、不纳入统计及救济方式的细化规定,有助于强化经营主体“虚数”管理,为国家出台经济政策提供更加精准的数据参考。
  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加大《实施办法》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窗口咨询和政策解读。组织《实施办法》业务专题培训,夯实登记注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功底。切实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合规指引,引导公司合理申报、调整注册资本。全面提高登管衔接机制效能,推行“信用+登记”和“信用等级审批制”服务模式,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监管协作与数据互通,查处虚假登记行为,落实信用惩戒制度,确保登记管理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经营主体登记工作提质增效,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铁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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