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重点问题细化规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5年01月14日 A4 版)

  公平竞争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至关重要,公平竞争审查对于促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意义重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正当其时。《条例》针对影响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不合理限制,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予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条例》的下位法,对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对于更好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具有深远意义。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亮点:

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
  《条例》从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四方面设立审查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起草单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具体界定,并分别针对上述四方面进一步细化,对相关政策举措应用的具体场景、情形作出更清晰的界定,既强化执法者公平竞争审查实践中对审查标准的把握,也有助于经营主体学习、掌握与遵循公平竞争要求。

兼顾发挥地方积极性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系
  一些地方对于通过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标准把握不准,易出现各地区对政策理解与应用不一致的问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举措,特别突出对“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别化”等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内容的具体界定,提升通过财税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情况的准确性,对于地方准确把握政策、消除顾虑、规范招商引资促进发展具有重要的“及时雨”作用。

将纳统、纳税等纳入审查条款
  地方保护对公平竞争有显著影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以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同时以其他条款对属地纳税等问题进行相应规定,能有效消除地方政府不当干预带来的市场不公平竞争,有助于促进地方营商环境的优化。同时,该问题的提出也将推动关于在地纳统、属地纳税等制度的改革深化,有利于从深层次动因上认识和解决问题,最终形成各项制度协同改进,共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

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和追责机制
  《条例》确定了审查主体责任及责任追责机制,但仍需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政策起草单位、政策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使权责主体、主体权责及相应的追责机制清晰化,有助于调动相关主体对于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积极性。同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能促进部门和地方政府调整目标绩效管理方案,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其中,以政绩考核机制变革引领地方政府发展思维变革,进而从根本上加大地方政府对公平竞争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力度,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赵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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