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将进一步加强

本报讯 (记者 陈 静)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发布,包含5章17条,助力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了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推动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目标方向,提出力争到2035年,建成覆盖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得到切实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
围绕标准制定,《指导意见》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及相应限制性规范,如规定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环保、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围内,对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况予以排查清理。
围绕标准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将常态化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工作;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推动在符合版权政策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施行为,将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以及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设置“创新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方法”章节,其中包括健全督导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建立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制度以及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等内容。
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队伍,为开展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